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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种资源要素如何向企业流动?


  体制机制不顺,科研人才顾虑太多。一是从体制上看,科研人员事业身份和退休待遇保留问题、知识产权使用问题等因素严重制约了科研人才向种子企业流动。江西农大教授范淑英认为,很多农业院校的科技人才不愿意到企业去,是因为与他的期望值不对称,以自己为例,每年380个课时的工作量必须完成,这是绩效考核的基本标准,你到企业去搞科研,你就不过关,另外在企业所从事的应用技术研究,是过不了毕业论文答辩的,学校学术委员会不认可。二是在具体的合作中,科研人才顾虑重重,对固有的市场风险过于恐惧,对企业长远发展信心不足。安徽省农业大学副校长马传喜说,现在和一家上市公司合作,我们是想长远合作,在小麦方面投资,但总担心企业别出什么问题,有一次开会的时候,这家公司的老总说资金链有点紧张,“吓得一宿没睡好觉”。

  相互信任不够,契合度不高。一方面互不信任:企业发展急迫,合作不紧密,又怕人才将其资源带走,一心只想科研人才和资源为其所有,而不是为其所用;科研人才对企业信任度不够,许多科技人员担心企业不遵守协议,不按约定支付销售提成。另一方面,互不契合:有着较强实力、种质资源、人才资源丰富的省级农科院,对中小企业根本看不上;另外,一些实力相对较强的企业,也看不上那些资源较为匮乏的地市级农科院。

  扶持力度不够,管理有缺位。一是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没有落实到位。河南金博士种业闫永生说,作为国家级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不仅没有享受到地方政府的免税政策,而且推动科研人才向种业流动的工作,政府也几乎没做。二是对科研单位公益性基础性研究的支持力度不大。不少地方的科研人员认为,8号文件实施两年来,自身的地位有边缘化的态势,资金项目80%投向企业,企业支持加大了,科研单位支持没有了,基础性公益性还不够重视,科研育种缺乏强有力的支撑。安徽省水稻所所长李泽福反映,育种,经验、材料、技术是科研单位多年积累的财富,资源到企业了,科研单位怎么办?

  资源共享平台,科企难共享。在调研中了解到,企业与科研院校资源共享平台仍存在私下交易现象,竞争不公平,利益难共享。企业出钱,科研单位研发,有了成果应该共享,具体分享比例可按合同约定。但企业希望独家享有知识产权,科研单位和人员也希望享有部分知识产权,因为要报奖、报职称。这就造成在签订合作协议时相互扯皮,同时,科研人员对品种交易所产生的奖励不满足,也就造成企业私下和部分科研人员搞“地下交易”。

  如何去流动?

  为企业育种,到企业育种

  “推进种业科技体制改革,不是不让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从事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杂交棉花和蔬菜商业化育种的科研人员从事育种研究,而是鼓励他们为企业育种、到企业育种。”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廖西元一语点出了改革的方向所在。

  首要的一点是要进一步明确科研院所公益性的定位。做到“基础研究科研办,商业育种企业办”,把农作物常规育种、生物育种及其种质资源逐步从科研机构分离出去,实现科研院所自办企业事企分离,应用型育种科研单位整体进入企业。国家鼓励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要让科研成果和科研人员有序流动起来,还要靠合理的分配机制。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李立秋告诉记者,要规范科研单位人才带材料和成果进入企业的价值评估和减免补助体系,规范科技人才职务发明的使用和所有权归属,明确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并探索以“5-10年为限,保留原单位身份,来去自由”的优惠政策,稳定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思想和创造力。

  “另外,企业还要夯实承接科研资源人才的能力和平台。”李立秋呼吁,国家要重点择优扶持一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凡是产业目标明确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要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实施,逐步加大育种经费投向企业比例;制定种业领域就业创新扶持政策,以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骨干企业引进发展急需的技术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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