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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过去的“农业”社会主义


 

  有一种说法硬要把合作化事业与尚未实现的“机械化”扯在一起,这是彻头彻尾的胡说,假说没有权力的扶持,这种说法恐怕会被视为精神不正常。农业的家庭耕作有多么脆弱和不完善,对合作化事业的需要就有多么殷切,这个脆弱和需要乃是“古已有之”的。中国古代知识界的政策辩论中间,儒家和法家都曾经设想要“修复”家庭耕作的不完善之处,但是都没有成功。成功的关键在于:需要在乡村社会建立一个“低成本、高执行力”的组织,没有这样的组织就什么也办不成。

  2011年年初,与社科院文学所的几位学者一起,去了一趟饶阳县的五公村,这个村子是毛时代著名劳模耿长锁领导的先进合作典型,于1943年就成立了“土地合伙租”(相当于初级社),1952年就成立了全村为单位、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大合作社。由于五公村的实践,在时间上远远领先于政策设计,所以,这个村子两次遭遇到河北省委派出的“砍社工作组”,但都被村民强硬地“顶了回去”。  在分田时期,杜润生等人宣传过一阵“只有机械化才有合作化”,这种宣传中间含有一种“生产力发展水平绝对决定生产关系”的公式化想象。按照这种想象,在农业机械化实现之前是一个不可能事项,合作化只属于尚未达到的更高生产力水平的未来。

  但是,从过去的历史和农业生产现实看,合作化作为一种超越家庭生产单位的制度安排,始终是迫切需要的,这种需要的迫切性,是与家庭作为生产单位的不完善性紧密相关的,换句话说,家庭作为生产单位有多么不完善,对合作化的要求就有多么迫切。从穷困的五公村村民的遭遇看,一遇到天灾就往往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一遇到意外损失基本的简单再生产就无法维持。1943年农民私下成立的土地合伙组,其第一批成员、中农李玉田在退组之后遭遇困难年景,结果是卖掉了自己的土地和妻子去渡过难关,而耿长锁的兄长因为无法生存也曾经被打发去关东,这种困境是五公村部分村民寻求合作道路的内在动力。

  不仅最底层的农民希望克服家庭耕作的脆弱性,古代中国的上层一样有着这样的强烈需求。有一句老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在农业社会数千年的漫长历史中间,家庭都曾经作为最基础的生产单位,由于其内在的脆弱性和不完善性,无法有效保证农民生产和生活的稳定,结果使得农民(以及依赖农民而生存的统治阶级)的生存处境的极为不稳定,特殊情况下往往导致非常严重的政治动荡和社会成本。在原始的农业公社崩溃之后,农业的基础性生产制度的不完善,就成为一个结构性的制度困境,每一个王朝中间,有抱负的皇帝和能干的大臣,每每都试图“修补”这一不完善的农业生产制度。

  各种“修补农业基础经济制度”思想最终收敛为两种政策主张。吕思勉在总结古代学者们的政策争论时,给出一个精炼的概括:儒家的政策主张是恢复“井田制”,法家的主张是“节制资本”,而王莽则把这两家的主张付诸实践结果都失败了,此后,学者们才感到灰心丧气,一方面觉得基础制度确实不完善,另一方面又看到了制度“修补”的难于实现,由此陷入思想上的“消极”,结果催生了魏晋玄学。(参阅《吕着中国通史》第五章财产)

  井田制在原始的共产主义公社崩溃之后形成的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家庭已经成为一个耕作单位,但是,基层社区还有着很大的干预生产资料再分配的能力,能够实现“三年一换土易居”,此时农民虽然已经没有了生产过程中间的合作,但是,生产过程之外的“土地保险”还有。有了这个保障,就可以把“失地流民”数量降低到一个可接受的低水平,从而在宏观上保障政治稳定。井田制的功能性作用,是通过保障“农民有地种”而保障国家的政治稳定。这个制度近似于分田到户早期的大队和生产队,这两级机构当时还有能力对耕地定期按人口进行重新分配,从而对农业人口履行“生产资料保险”职能。

  法家的节制资本主张,实际上是希望介入农民的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农民因各种“交易行为”而破产,李悝曾经设想过一种近似于后世的“常平仓”制度,试图对农产品进行“价格保护”,防止“谷贱伤农”;而王安石的“青苗法”也是一个有代表性的设计,希望由政府在农民困难时期给予低息贷款,避免农民在谈判地位最低的时候,受到强势交易对手的掠夺。法家思想的核心是试图以政府对生产过程之外的流通环节进行深度介入,避免发生富人依仗优越的市场地位剥夺穷人,以此降低社会矛盾激化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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