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混淆的是,限制地租的集中,削弱掠取地租的动机,并非限制土地的集中使用,也并非削弱在土地上追求有效利用的动机。
土地制度的问题出在哪
中国的土地制度在名义上是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出现土地级差地租为少数人占有(用亨利?乔治的话语来说,是弃掉了核仁,只要外壳),在某些地方甚至形成以掠取和占有地租为中心的一种激励机制,此为近10几年来社会矛盾的主因。在此,简要地对中国土地的地租均享与合理利用问题进行一点分类别的讨论。
首先以草原的利用为例。中国的草原占地广阔,草原必须在大范围内进行游牧才能有效利用,而且必须配合相应的社会机制,对成员的放牧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历史上,牧民们的养畜规模、冷暖季草场的放牧时限、轮牧转场的时间等都由部落统一部署,违者将受到部落习惯法的严惩。这种整体管理机制是建立在草场的部落所有制的基础上。建国后,人民公社的体制刚好符合上述要求,因此成就了牧区的黄金年代。但将草场分到各户后,就根本上破坏游牧的可能性。牧户定居后,定居点和饮水区附近人畜活动频繁,在以户为单位划定的草场上,放牧半径极度缩小,牲畜吃踩频繁,造成草地超载和过度放牧,导致定居点和水源区周围往往成为草场退化、沙化最严重的地区,而牧民则陷于贫困。针对这样的现状,中国牧区应该建设横跨适度地域范围的牧社组织,恢复游牧方式,同时赋予牧社组织成员平等额度的牧权,通过放牧额度的交易可以进一步实现草原的有效利用。
我国大陆农村实行的是村社土地制度或集体所有土地制度,相比日、韩、台湾地区的土地私有制与限田制度的结合,该制度实际上更具优势,能够保障地租的均享和实现土地有效利用。村社土地制度保证农地地租在村社成员中的均享,这就要求“增人必增份,减人必减份”,“份”就是村社土地地租的份额;或者如李昌平所说的,多占地成员与少占地成员之间需结平衡账。目前条件下,需要弱化的是村社成员的承包权,强化其享有地租的权利,村社应有从事土地出租、收取地租和在成员中分配地租工作的机制。这个模式可以不通过土地流转,而是通过筛选最佳租地农户的方式实现土地更合理的利用,因为农民集体会有足够的动力考虑土地的有效率利用,从事土地整理和土地配套设施建设,追求地租的最大化。这个模式下,土地整理、土地配套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的主体分别为村社和农户,既可以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也可以通过精耕细作发展劳动密集型的适度规模农户经营。
谈到我国的城市土地制度,很多人在批评土地财政,但城市土地制度的问题不是土地财政造成的,而是土地财政不彻底不全面造成的―没有对于私人投资土地获利的可能性“赶尽杀绝”,没有对于土地增值收益“颗粒归仓”,归于公共财政。目前的城市土地制度尚欠缺土地权利税(房产税),包括地上权利的保有税、权利转让的利得税(至少80%)、权利继承遗产税、权利赠与的赠与税。土地权利税的意义一个是实现地租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分配,共享均享,另一个是资源的有效配置。一个人能够住在什么地方,取决于他当下的财富创造能力,那么,中等收入者通过住房市场拥有中等住房就不应当是什么困难的事情。土地权利税事实上将导致不动产价值的重估,导致房产丧失其大部分投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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