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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改革的制度逻辑 农地如何“联产”


  第三,关于涨价归公原则。由于改变了用途,依据规划“农转城”的土地必然会涨价,但涨价不是原土地主人(农民)创造的,理所当然要涨价归公,这是全世界通行的规则。当然,不是全部的涨价都要归公,笔者认为孙中山先生设计的“农转城”减半―即作为原土地所有者的农民得一半、政府无偿取得一半的制度简单明了,且经过台湾长时间实践检验证明是简便易行的好制度,可以借鉴。

  至于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地,即“农转非”,应比照“农转城”制度。以修铁路为例,首先,建设必须依法进行;其次,“农转非”用半,即征用200亩,用于建设铁路100亩(政府入股铁路),农民自用100亩(实际是补偿100亩建设用地指标),政府仅对铁路占用的100亩的地上物进行补贴即可。

  平均地权涨价归公

  土地依法“农转城”之后,主要用于公益、工业和商业。城市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

  一是遵守土地规划,不得随意改变。

  二是平均地权,居民、企业、政府等都不得超标准占地,超标准占地应该实施类似累进税式的惩罚。

  三是涨价归公,城市土地和房产的涨价是必然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关于涨价“政府要拿到一部分,开发土地的企业要拿到一部分,市民要分享一部分,贡献了这些地的农民要拿到一部分,远离城市的农民也要分享一部分”的说法比较合情合理。笔者认为,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交易和开发实现的增值收益也要征税,并且实行累进税(防止垄断价格)制度,其税收应归全民共享,保障种粮农民分享到城市化的好处。

  四是惩罚闲置,土地“农转城”后,地主是政府和进城农民,即新市民,地主有暂时不开发土地等待涨价牟利的权利,但必须课征闲置税,闲置税也必须是累进税制,以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和钉子户的产生,消除“维权英雄”存在的土壤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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