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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推行激进的土地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并且实现了发展中的稳定。总结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其中重要一条是保持了中国土地制度的稳定。当前一个时期,因为资本过剩的原因,资本既有通过市场化来获得土地收益的动力,学界甚至政策部门也屡有通过土地制度激进改革来迎合资本需要的言论。笔者以为,在目前乃至未来30年时间,中国仍然应当坚持现行土地制度,千万不能推进激进的土地制度改革,下面主要从两个层面来展开笔者的论述。一是农地制度,二是建设用地制度。

  一、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改革开放是从改变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开始的,1980年代初开始的农村承包制极大地提高了农民劳动积极性,释放了农村生产力。改革以后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承包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具有承包经营权。自改革开放至今,形成了中国当前“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小农经营格局。

  相对于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农民户均不过10亩的小农经营,规模太小,劳动生产率不高。1990年代以来,城市出现大量务工经商机会,吸引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到目前,全国9亿农村户籍人口中,已有2亿多人进城务工经商,成为了统计上的城市人口。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无法再继续耕种土地,这些进城务工经商农民用两种方法来处理耕地,一是让进城务工无优势而仍有从事农业生产能力的父母留村耕种土地,以获取农业收入,这样,一个农民家庭就可以同时有务工和务农的两笔收入,从而可以维持比较好的家庭再生产;二是将耕地就近流转到仍在家务农的兄弟姐妹邻里亲朋,这些留村务农的兄弟姐妹邻里亲朋因为父母年龄太大或子女年龄太小,而无法外出务工经商。这些无法外出的中青年夫妇通过流转土地而有30亩的经营规模,每年就可以有3万元左右的农业纯收入,这样一个收入水平不低于外出务工经商的收入,又可以保持家庭生活的完整,这样的农业经营就对农村中青年夫妇具有吸引力。这样一个占农村人口不多但十分重要的通过土地流转而形成30亩经营规模的农户,就形成我们所说“中农”群体,“中农”群体经济收入来自村庄,社会关系也在村庄,他们就成为农村治理中人数不多却极为关键的力量,正是这些“中农”出任村组干部,当村民代表,关心村庄基础设施,主导农村红白喜事。

  因此,在大量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的背景下面,形成了一个由留守老人+中农的农业经营结构和乡村治理结构,中农比例不大,只占到农村人口的10~20%,却极为重要。中老年人从事农业,虽然在使用新技术方面比较保守,而在农业经营精细程度上却一定很高,由此形成了当前农业经营中土地高产出和乡村治理中社会高稳定的“双高”格局。这是一个自然演进形成的有效率的结构。

  这样一个有效率的结构极为重要,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 “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使得农民家庭中,年轻子女进城务工经商,获得务工收入,年老父母留村务农,获得务农收入,农民家庭同时获得务工和务农收入,加上留村务农具有一定自给特点,消费较少,就使农民家庭可以有较多积蓄,保持较高生活水平;第二,老人农业+中农的结构保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从而为大约7亿仍然留在农村的人口提供了基本的社会秩序和治理基础;第三,保持了土地的产出率,从而保证了粮食“十连增”。

  除此之外,这样一个自发演进形成的结构还具有更重要的两个作用,一是“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是中国廉价劳动力的基础,正是廉价劳动力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制造提供了比较优势;二是可以进城同时也可以返乡的结构,为进城失败的农民提供了返乡的可能。进城失败农民可以返乡,从而仍然可以获得有温饱,有农家小院,有熟人社会的互助网络的生活,是农民的基本人权。同时,正是进城失败的农民可以返回农村,避免了城市形成大规模贫民窟。也正是农民可以返乡,使中国具有极强的应对经济、金融危机的能力,农村成为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

  当前学界和政策部门从农业现代化的角度、从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的角度来讨论农业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甚至有越来越多、层次越来越高的农村土地私有化的主张,这些主张认为,通过让农民获得更大的土地支配权(比如抵押、转让、处分)来获得财产性收入,来获得进城所需安家的费用。大量农民进城了,进城农民将耕地一次性流转出来,让少数农民或工商资本搞规模经营,搞现代农业,就可以实现农民收入倍增计划,这里面显然对中国国情有巨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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