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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推行激进的土地制度改革


  第一,农民进城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尤其是在当前中国处在中等收入阶段,进城农民能在城市体面安居的必是少数,大部分农民即使进城了,也很难获得在城市体面而有尊严生活所需要的稳定就业和较高收入水平。在农民还无法体面进城的背景下,就不应当采取激进的鼓励农民进城的政策。

  因此,虽然农业GDP有限,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还会有较大数量农民要分享农业GDP。指通过减少农民来倍增农民收入,在短期内显然是不现实的。

  第二,发展现代农业,甚至鼓励工商资本下乡,其结果必然是资本参与分享本来有限的农业GDP,甚至分享本来有限的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与资金,从而进一步减少了农民可能从农业GDP中分享收益的空间。资本下乡是要赚钱的,鼓励资本下乡必定损失农民利益。

  九亿农民进城是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事情,这是一个急不得的过程。在当前乃至未来很长一个时期,进城农民中的大部分都很难在城市获得体面安居的就业与收入条件。这种情况下,人为加速农民进城,必造成大规模城市贫民窟,甚至可能造成农民流离失所的严重后果。若如此,当前构成中国现代化稳定器与蓄水池的农村将成为中国动乱之源。

  农民进城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就反过来决定了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也只能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试图通过政策来推动资本下乡,来发展现代化农业,可能不仅农业难以发展起来,而且会导致严重的农民和农村问题。当前中国三农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是农民问题,是九亿农民的出路在哪里。唯有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城市可以为进城农民提供越来越多可以在城市安居的就业与收入,农民才可以离开农村,三农问题才有出路。这个意义上讲,三农问题的功在三农之外,在城市发展,在中国的产业升级,在中国走出中等收入陷阱,在中国由世界体系的边缘国家跻身世界体系的中心国家。

  当前激进的农地制度改革,尤其是各种或明或暗的土地私有化的激进主张,是严重脱离当前中国国情是危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错误主张。我们要警惕这些打着维护农民权利其实只代表资本利益的错误主张。

  当前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的小农经济(老人农业+中农)还应维持20~30年。

  二、要坚持现行土地制度

  当前学界甚至政策部门都有很强烈地变革现行土地制度的主张,认为现行土地制度已经严重影响中国经济增长,影响到中国社会稳定,不迅速进行大幅度的改革,现行土地制度将使中国经济发展难以为继,社会冲突随时爆发。

  而从笔者调研所获认识来看,现行中国土地制度恰恰是中国发展奇迹的最重要的制度基础和制度优势。当前中国涉及到土地制度的各种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在快速现代化与城市化中必然有的普遍问题。正是中国土地制度中的优势使中国有可能突破中等收入陷阱。总体来讲,中国现行土地制度基本合理。如何继续发挥中国现行土地制度优势,而不是改变现行土地制度,应是目前的关键。

  当前学界与政策部门一般将当前中国土地制度当作要改革的对象,其中一个理由是中国土地制度本身的特殊性,比如有人说,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土地都是私有的,中国土地却是公有(包括集体所有与国有),所以中国土地制度必须改革,这种认识缺少对中国土地秩序及其功能的全面考虑。

  当前中国的土地制度是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所遗留下来的革命成果,这个革命成果的核心是消灭了土地私有制,也消灭了土地食利者阶层,从而做到了“地尽其利、地利共享”,实现了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的遗愿。消灭了土地私有制,也消灭了土地食利阶层的土地制度安排,可以称为中国土地制度安排的宪法秩序,这一宪法秩序是千百万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是社会主义革命最重要的成果。

  消灭了私有制的土地制度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另一部分是城市建设用地的国家所有。依《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转用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经由国家征收,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国家垄断城市建设用地一级市场,放开二级市场。国家为了保护耕地,对新增城市建设用地进行指标控制。在当前中国快速城市化时期,国家采取偏紧的新增城市建设用地供给策略,从而形成城市建设用地的相对稀缺,加之农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由低产出的农业用途转向高产出的工商业用途,而使转用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具有巨大增值收益。按照“涨价归公”的宪法秩序,国家征收农地按土地原来的农业用途给予补偿,而通过招拍挂在城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上实现市场价值,之间巨大的余额就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留归地方政府,成为当前地方政府最重要的“土地财政”,“土地财政”的主要用途是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正是“土地财政”,或农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的大部分留归地方政府,才让中国的地方政府有能力建设良好城市基础设施,中国才可能做到“城市象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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