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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农业结构及其发展问题之比较


  人们从食物结构中,很容易发现中西方农业的差异,西方人的食物结构中肉、奶的含量较高,而中国人的食物则以植物性的饭菜为主,这种差异是由于畜牧业在中西方农业中所占的比重不同形成的。简单说来,畜牧业在西方农业中所占比重较大,而在中国较小。那么,为什么畜牧业在中西方农业中占比重有大小之别呢?它对于农业的发展又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呢?本文试图对中西方农业结构及其发展问题作一比较研究。

  一、衣着原料与农业结构

  农业做为一种谋生手段所要解决的就是衣食问题,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在研究农业起源和发展的历史时,只注意食物获得过程和手段的研究,而忽视了对衣着来源的考察,更忽视了把衣食做为一种整体来比较中西方农业的异同,也就无法真正地把握中西方农业的特点及其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我们认为,不能光用吃来表示中西农业的差异,还必须用穿来表示,因为穿不仅是农业结构差异最终结果之一,而且也是差异(包括食物上的差异)发生的最初原因。

  衣着原料取之于自然,属于植物的有麻类和棉花等,属于动物的则有毛皮和蚕丝等。由于各地自然条件不同,衣着原料因地而异。东方的中国自新石器时代开始就以蚕丝和大麻为主,丝为富人和老人享用,麻为平民百姓穿戴。到宋元以后,改为以棉花为主,则“地无南北皆宜之,人无贫贱皆赖之”(丘浚《大学衍义补?贡赋之常盯。动物的皮毛虽然也被用作衣着原料,但极不普遍,除给富人充作奢侈品外,普通百姓难以得到。西方,特别是英国则正好相反。史前时代开始就以毛皮和亚麻(特别是羊毛)做为衣着原料。尽管早在公元前4世纪罗马人就知道有丝绸,后来丝绸又进入罗马帝国并为上流社会所喜爱,种桑养蚕技术也在公元6世纪传到了欧洲;16世纪中期,蚕丝还只是在英国贵族中使用,伊丽莎白皇后开始穿上了丝袜,16世纪末蚕桑生产技术传入法国,随后又传入英国,直到1701年英国才通过法案禁止从外国进口蚕丝,但此时英国人的衣着原料依旧是羊毛。蚕桑业和同时的羊毛业及棉纺业相比是微不足道的。衣着原料不同,获取的方法也不同。在中国则为养蚕,在英国则为养羊,但在自然经济的条件下养蚕和养羊都不能单独存在,而必须与谷物种植相结合,于是形成了不同的农业结构。在中国农业结构的主体是农桑结合,在西方则是农牧并举。反映在农书上,中国历代农书主要包括农和桑两部分内容。现存最早的农书《?胜之书》已露端倪,书中即有专门的“种桑法”一篇;宋代的《耕织图诗》则用图象和诗歌的形式把农桑的内容表露无遗,元代的三大农书则直接以“农桑”为书名,如《农桑辑要》、《农桑通诀》、《农桑衣食撮要》。直到清代尚有《农桑经》、《农桑易知录》、《农桑杂俎》等书以“农桑”命名,据王统瑚先生《中国农学书录》的统计,此类农书共有11部之多;明代的《天工开物》虽非专门农书,但以粮食生产为主的“乃粒”篇之后便是以蚕桑生产为主“乃服”,也体现了农桑结合的传统,直到清代官修的《授时通考》还是将“谷种门”和“蚕桑门”并列,把果蔬列在“农余门”,把棉麻列入“桑余门”。西方农书中,没有桑麻一项,而主要包括谷物生产和动物饲养两部分。最具有典型意义的农书,当属公元前1世纪瓦罗(Varro)写的《论农业》(OnAgriculture)该书分为三卷,分别讨论与农业、家畜和小动物饲养有关的问题。这种情形在13世纪的《亨莱农书》(WalterofHenley'sHusbandry)中仍然没有多大改变。

  衣着原料的生产是中西农业的分水岭,分为农桑和农牧两种结构。农桑结合是中国农业结构的主要特征;而农牧并举则是西方农业结构的主要特征。在主体结构下”中西方的农桑和农牧又有各自不同的结合方式。

  二、农桑结合是中国农业结构的特点

  中国的农桑结构主要是采用农桑分作的形式,即农与桑各自占有一定的土地,按孟子所说,“百亩之田,五亩之宅”(《孟子?梁惠王》)。可知当时的农田和桑地的比例为100。5;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五亩之桑只能提供年龄在50以上的人衣帛,一个5~8口之家,年50以上者仅占一二人而已,其余4~6人则还需要10~20亩的土地生产衣着原料。因此食衣所占土地的比例大致为10O:2O。也就是说,必须要用相当于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的1/5的土地来种植桑麻。又据北朝均田制的规定,一夫一妇授田12O亩,其中2O亩为桑田,粮桑比例为10O:20,但均田制另有规定,男夫及课,别给麻田10亩,妇人5亩。因此,北朝时期用于桑麻种植的土地在整个土地面积中所占比例略有上升。从敦煌文书中有关受田的两条资料来看,已受麻田分别为1顷30亩和2顷50亩,占应授面积的24%~29%,已授田的33%~58%。《金史?食货志》载“凡桑、枣,民户以多植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除枯补新,使之不阙。”明政府下令:“凡农民田亩五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差。”(《明实录》己巳年)。明末清初,张履祥在为邬氏规划生计时提出种桑、豆各3亩,种竹、果各2亩(《补农书》附录)。种桑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在土地面积既定的情况下用于桑麻种植的面积增加,就意味着粮食种植面积的减少。这种矛盾导致了粮桑间作、混作和桑麻间作等农作制度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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