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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保障机制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已有2亿多农民工生活在城镇却没有城镇户口。当前,建立农民自愿退出农村的机制,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而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农村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已经迫在眉睫。

  首先,要让进城务工农民能够在城里买得起房,进而真正落户城镇,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公共服务,就应该采取货币补偿或用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等方式,让农民自愿退出农村的土地,以此获得城里的房屋使用权。从近年来江苏、成都温江等地探索“宅基地换房”的举措来看,农民是得到了实惠的。

  其次,农村大量宅基地的闲置和承包地的荒芜,也需要创造条件,让自愿退出农村的农业转移人口获得城市的保障。进城务工农民是愿意保留农村的土地权利还是自愿退出农村土地,选择用其置换城市的保障,应该由农民自己说了算,政府着重应在提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后的保障上下功夫,只要后续保障能够跟上,就不会产生像一些专家学者所担心的诸如城市平民窟等社会问题。

  再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后,也不需要保留两种身份。从农村空心化的现实情况看,真正在城里找到稳定工作并具有稳定收入的农民是不愿意再回到农村去的,他们不仅自己一心想留在城市,而且还想逐步把家里的老人和孩子全部带到城市。

  探索农民自愿退出农村,不是让农民放弃农村的土地、房屋、集体经济收益等财产权利,而是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在城市公共财政承受力、公共服务接纳力的前提下,创造条件,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自愿退出农村。

  一是要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明晰农民的财产权利。开展农村土地和房屋确权登记颁证,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基本前提。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利,必须依法保障。要围绕农村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交易平台建设、流转规则建立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抵押融资等配套制度,从而为赋予农民对农村土地更加充分而有保障地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利,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让农民能够带宅基地入城,解决农民在城里买不起房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宪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让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如果农民在城镇已经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非农收入已经占到其总收入的80%以上,就可以让农民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在城镇换取一定比例的房屋居住权(即无偿或低价分得一定面积的城镇住房),彻底解决农民落户城镇难、享受城市公共服务难、真正融入城市难的问题。

  三是要量化农村集体土地和集体资产,能够让农民持股进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除宅基地和承包到户的土地以外,还有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用地等未到户土地,以及集体厂房、集体企业等农村集体资产。一些农业转移人口之所以还对农村心存留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还想着如何处置分配这部分资产资源。把这些资产资源全部股权(或股份)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让农民持股进城。这样,他们就不会担心集体资产资源被少数人处置,就会放手、放胆、放心在城镇里打拼。

  总之,让农民自愿退出农村的土地,以此获得城镇的住房和城市的保障,不仅有助于扩大消费和投资需求,稳定城镇产业工人队伍,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且将为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培育壮大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村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推进农业现代化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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