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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继续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


  六是坚持绩效导向。围绕发展目标,加强绩效管理,突出支持管理运作规范、项目实施效果好、农民群众满意的农民合作组织,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

  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为核心,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主线,以推动支农项目对接农民合作组 织为手段,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组织的规模化、实体化、规范化水平,做到“扶持一个组织、壮大一项产业、增强一地经济、富裕一方农民”。力争到“十二五”时期 末,培养一批经营规模大、运作机制新、产业基础牢、带动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合作组织,实现农民参与农民合作组织的比例明显提高、农民合 作组织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明显改善、参与农户收入水平明显提升的目标。

  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一是要积极推动支农项目与农民合作组织对接。着重将在田间地头、农村社区以及需要有组织、规模化、成片推进的项目,优先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参与申报和实施。财政部门将从农业补贴、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流通、农村人才培训等六个方面对农民合作组织予以支持。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更多地开展联系和合作,推广完善“农户+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多种有效经营方式。

  二是推动支农项目资产移交农民合作组织。财政补助农民合作组织形成的资产和由农民合作组织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农民合作组织依法占有和使 用,并平均量化到农民合作组织成员账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管理。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如果项目形成的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 切相关,项目区内有规范、成熟的农民合作组织,经验收合格后,有条件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农民合作组织。该部分资产视同国家补助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核算管理。

  三是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各地要指导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健全支农项目资产运营和管护机制,明晰产权和受益对象,确定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 护资金来源。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移交给农民合作组织后,对经营性资产,农民合作组织应从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建立管护基金,用于资产的管护和折旧。对于农村 纯公益性资产,可以采取村集体和农民合作组织管护基金各拿一点、财政适当补助一点的方式,筹集资产管护资金。建立奖励机制,将农民合作组织资产管护情况与 评选表彰、项目支持等挂钩,对资产管护好的农民合作组织予以适当奖励。

  四是进一步加大专项扶持力度。要逐年增加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补助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能力建设,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加强 和规范管理,增强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资金安排要向种粮农民合作组织倾斜。结合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林 农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优先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以及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组织。

  问:下一步如何保障《意见》落实到位?

  答:《意见》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加快改革创新步伐,进一步落实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切实将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 发展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一是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各地财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 制,形成分工负责、优势互补、统一协调的工作格局。二是创新资金投入方式。推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调动农民合作组织自我发展 积极性,引导金融机构为农民合作组织提供融资服务。稳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投入机制。引导完善农民合作组织 与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着力保障农户在承担支农项目中的利益。三是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在赋予农民合作组织项目主体地位的同时,要明确扶持条件、要求和标 准。规范项目评审、项目立项、资金分配、资金拨付等行为,积极探索项目审批权限逐步下放到县。严格执行相关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监理和财务会计管 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四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组织开展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相关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防止虚报项目、套取资金。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地 就近监管作用,让乡镇财政参与项目申报的审核。项目立项后,及时将项目信息抄送、告知乡镇财政,委托乡镇财政对辖区内的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开 展巡查。五是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加强对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总结、统计和分析工作,积极探索创新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成效。进一 步加强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加强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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