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农业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 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一是要积极推动支农项目与农民合作组织对接。着重将在田间地头、农村社区以及需要有组织、规模化、成片推进的项目,优先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参与申报和实施。财政部门将从农业补贴、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流通、农村人才培训等六个方面对农民合作组织予以支持。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更多地开展联系和合作,推广完善“农户+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多种有效经营方式。
二是推动支农项目资产移交农民合作组织。财政补助农民合作组织形成的资产和由农民合作组织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农民合作组织依法占有和使用,并平均量化到农民合作组织成员账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管理。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如果项目形成的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项目区内有规范、成熟的农民合作组织,经验收合格后,有条件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农民合作组织。该部分资产视同国家补助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三是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各地要指导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健全支农项目资产运营和管护机制,明晰产权和受益对象,确定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来源。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移交给农民合作组织后,对经营性资产,农民合作组织应从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建立管护基金,用于资产的管护和折旧。对于农村纯公益性资产,可以采取村集体和农民合作组织管护基金各拿一点、财政适当补助一点的方式,筹集资产管护资金。建立奖励机制,将农民合作组织资产管护情况与评选表彰、项目支持等挂钩,对资产管护好的农民合作组织予以适当奖励。
四是进一步加大专项扶持力度。要逐年增加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补助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能力建设,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加强和规范管理,增强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资金安排要向种粮农民合作组织倾斜。结合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林农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优先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以及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组织。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3-03-22/598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