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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需要加快宅基地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然而,中国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成为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最大障碍,进一步推进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即是农村土地改革,特别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而农村宅基地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土地管理工作中尤为重要的一环。

  党的十八大刚刚胜利闭幕,新时期农村面临新的腾飞,农村的下一步重点工作是加快农民增收步伐,加快农村人口集聚,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这一切不能按照常规思维按部就班开展农村工作,而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以改革来推动农村的腾飞,这是唯一的出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一、需要改什么

  农村的所有改革最基本说到底就是土地制度改革。

  今年的浙江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浙江省委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积极开展农村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时任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在讲话中提出,要全面开展“现代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技术研发与推广机制、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农村社区治理机制、户籍管理制度、扶贫开发体制、城乡一体的规划建设和公共服务体制”等9方面的改革创新。

  在这九项改革中,我觉得核心也是战略性的是第三、第四项改革,这是带有根本性的改革。

  农村的所有改革最基本说到底就是土地制度改革。比如户籍制度改革,实际也是属于土地制度改革的范畴。人与土地是一组对应关系,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成,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也自然水到渠成。

  事实上,绍兴市从2009年开始,就已经在着力推进以农村“三块地”为核心的土地制度改革,制订出台了有关宅基地置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心村发展、农房抵押贷款等方面的政策,这些政策都体现了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实际内容,尤其是在加快宅基地置换、流转、交易等方面,作了大胆的制度设计,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是要让农房可以自由买卖,农房与城市房屋同等待遇,可以入市交易。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打破依附在农房和农民身上的二元分割现象。这块改革还刚启动,又十分关键,需要加大力度,所以要重点探讨这一问题。

  二、为什么要改

  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等都需要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

  可以这样说,土地制度改革重点是指宅基地制度改革,这是加快人口集聚,促进农民市民化,促进城乡融合的关键棋子,是农村改革最后一道壁垒。

  中国农村的几次重大改革,第一次是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次是打破户籍管制,农民可以自由流动,可以到城里打工;第三次是发展乡镇企业,工业开始在农村发展,也是“三化同步”的开始;最后一次是粮食放开。粮食交易放开之后,市场也没有乱,粮食还连年增收。所以说,农村的每一次改革都是千辛万苦、历经磨难闯过来的。现在宅基地制度改革,同样需要我们去闯去试。

  小岗村农民的改革,被小平同志称为 “中国农民的伟大创举”。创举在哪里?说白了,就是农民回避了一个所有权的敏感问题,保持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把经营权即耕种权承包给农民家庭,其产品在交纳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之后剩余部分归农民自己。但当时的改革没有触及“一大二公”的社会主义所有权体制问题,留下了二元分割的后遗症,尤其是在宅基地制度上,二元分割的现象十分严重。

  按照宅基地产权演变的情况,新中国成立后宅基地立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62年,宅基地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可自由流转,这个阶段是我党对解放前农民土改成果的保护;第二阶段即是从1962年至今,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禁止宅基地流转。1962年《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中,第一次写上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同时继续承认房屋归农民私有,可以出租和买卖。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把宅基地属于集体写入条例。1986年6月《土地法》公布,1998年8月修订版中仍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村改革时恰恰是鼓励城市居民向农村购买居住地的。从国内的改革实践看,成都是国家试验区,2008年汶川地震后,大胆实施了居民向农民购买房子的试验,加快了农民人口与城市人口的对流,成都现在的农村发展完全超出了我们的想象。所以,把农房二元分割,造成农房不能流转,这是历史遗留下的错误,也是左倾思想在农村的烙印,必须改革。否则,城乡融合都是一句空话。为什么要进行宅基地制度改革?可从五个方面来提高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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