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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口生产偏好转变下的土地规模经营


  从以上现有文献来看,赞成和反对土地规模经营皆有之,而且对土地规模经营的目标和标准认识不一,对“度”的测算也因地而不同。反对土地规模经营的学者没有看到农村经济环境、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自身素质随着时代变迁发生了巨大变化,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是规模化经营,已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客观规律。无论赞成还是反对土地规模经营的文献都没有从农村人口生产偏好转变这个现实去考察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问题,都忽视了农业劳动力自身数量和质量变化在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的作用。本文主要的目的是讨论在人口生产偏好由“数量”转向“质量”的过程中,土地规模经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如何从经济学角度把握土地适度规模问题,试图为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进一步转变提供理论参考。

  二、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现状及影响因素

  1.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现状

  1978年以来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曾经发挥过正面效应。然而在此制度下的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缓慢,阻碍着农业部门生产效率的提高。目前,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现状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农户家庭土地经营面积狭小。现行土地制度是以家庭人口数量平均分配集体土地,而中国的国情是人多地少,分配的结果必然造成户均土地面积狭小。从表1所显示的土地分散化国际比较看出,中国的户均地块数虽不是最低,但平均地块大小和家庭经营规模是最低的。而且土地不但在数量上是均分的,在质量方面也是平均的,包括土地的类型、位置、灌溉条件、肥沃程度等。在土地自然属性异质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农户在土地数量和质量两方面的公平性,又必然造成土地分割过细,土地分界线过多,土地细碎化程度加深。

  (2)农村耕地撂荒现象日益凸显。由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较低且风险日益加大,第二、三产业发展为农民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更多的农民选择在城市非农部门就业以获得较多的收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又是选择性的,留守在农村的劳动力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这些劳动力的劳动能力有限,只能选择较近、平坦、肥沃的土地耕种,那些偏远、贫瘠的土地则被撂荒,对于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而言是一种“无谓损失”。加之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有待完善,缺乏规范的流转机制,进城务工农民对土地流转持怀疑态度。土地又是农民的养老、就业保障,农民不会轻易放弃承包地,而又无法流转,宁愿选择撂荒。很多地方整村农民转移到城镇,全村耕地被野木杂草所覆盖,农村耕地撂荒现象日益凸显。据《中国统计摘要2010》的统计数字显示,全国每年减少7000多个村民委员会。这说明,在中国这个曾以农业文明兴盛的广袤大地上,平均每天有20个行政村正在消失。

  (3)政府主导下的土地规模经营。目前,各地出现的土地规模经营大都是在政府政策引导或者行政强制下而推行的。1984年的中央1号文件规定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者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由集体统一安排,也可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1986年的中央1号文件指出,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专业户。此后一系列中央1号文件和政府政策进一步明确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土地规模经营。在政策的倡导和政府部门主导作用下,有条件的地方开始推行农户土地规模化经营,取得了一定成效。也有个别地方政府为了搞形象工程,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地把土地集中进行转包,这种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政府决策在表面上是扩大了农户的土地经营面积,但是种植面积的扩大没有带来规模经济效益,农民的收入没有真正提高,反而发展为粗放式农业经营模式。

  (4)耕种机械化程度低。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大型农用机器设备的投入和使用。我国目前农业机耕率为53%,机播率为27%,机收率为14%,灌溉水利用率仅35%,相当于日本20世纪80年代初农业现代化水平的40%。从机械化率来看,我国离实现农业现代化水平尚有很大的差距,其原因之一是土地经营规模小,无法实现机械化耕作,导致农业机械化水平过低,延缓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5)土地规模经营形式多样。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个别地方根据自身人口、土地以及自然禀赋状况尝试着进行土地规模经营,也就是中国农村曾出现的几种农地制度安排类型。山东平度县发起的两田制,机械化集体耕作的苏南模式,贵州湄潭县的“生不增、死不减”制度,以浙南为代表的温州模式和广东海县的土地股份制。这几种农地制度安排的目的是形成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产出,增加农民收入,反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广大农村地区对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有益尝试。但在各种条件不成熟和农民对土地规模经营犹豫不决的情况下,这些带有地方性的模式只是在个别地方的一段时期内实施过或正在实施,难以向全国其他地区推广,个别模式也只是昙花一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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