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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口生产偏好转变下的土地规模经营


  一、前言与文献综述

  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都不可能在“空中楼阁”中进行,必须附着于土地之上,土地是人类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载体,同时也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之一,正如配第所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马克思也曾指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纵观中国历史上的改朝换代,在某种意义上是农民为争取土地而进行斗争的结果。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是农民收入的唯一源泉,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存之本。而就是在大兴工业化、城市化的21世纪,土地仍为全社会提供粮食和工业原料,还承担着农民的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功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有学者认为土地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有所下降。舒尔茨(1951)指出,“从李嘉图到哈罗德是一个巨大的跨越,哈罗德在1948年为其《动态经济学》选择经济变量时,假定将土地整个抛弃掉。”这一论断是基于土地相对于其他生产要素而言相对地位有所下降,并非指绝对地位下降。况且舒尔茨是以英美等发达国家为例说明土地在农业生产中作用下降了,对于今天仍处于发展中的中国而言,土地对于农业生产仍然很重要。再者,笔者认为哈罗德主要分析的是宏观经济增长,土地的宏观供给是既定的(常量),舍弃土地并不影响哈罗德的分析结论。但是对于农业生产,土地规模的大小仍与农业产量存在着直接关系。虽然近期出现了无土栽培等新型种植技术,但还处于实验阶段,在当前条件下进行大范围推广不现实,农业生产仍然无法摆脱土地的束缚。因此,目前研究土地在农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仍是有意义的。

  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投入要素之一,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其规模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农业产出的多少,进而间接地决定着农民收入水平的高低。20世纪70年代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农村的确立和实施,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我国农村生产力,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产量,增加了农民收入。然而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效应的释放,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农业再次出现了停滞徘徊的局面。这种以均田制为特征的土地制度逐渐暴露出固有的弊端,主要表现为小规模的农户经营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于是国内学术界发起了有关土地制度特别是土地规模经营问题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围绕着土地规模经营的必要性、目标、评价标准、适度规模的测算等方面展开。陈健、王诚德对中国农村实施土地规模经营持怀疑态度,认为扩大土地规模不能带来粮食产量的增加。蔡基宏通过建立农户模型检验得出农户经营的土地规模与土地产出率呈负相关。刘凤芹采用东北农村调研数据分析发现,土地规模经营与小规模农户经营在全要素节约和单位产量方面没有显著差异。Hayam&Ruttan认为发达国家农业存在规模报酬递增,发展中国家农地生产的规模报酬不明显。而韩俊认为改变农业发展滞后的现状只能是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黄季火昆从我国农产品生产成本和竞争力角度论证了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必要性。张光辉认为农业规模经营与提高单位产量并不矛盾。黄祖辉通过农户粮田规模经营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粮田规模经营的农户在劳动生产率、收入、商品率等方面均有明显的效率。国内学者对土地规模经营的目标和评价标准认识不一致。邵晓梅认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应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为目标。郭剑雄指出农地规模经营有三大目标,即农户种地收入的增加、农业机械化程度提高和粮食生产商品化率的提高。目前,一般认为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本效率是评价土地规模经营的3大标准。夏永祥认为这3个标准与土地经营规模的关系不一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应选用资本效率标准测定农业效率。林善浪认为在这三个标准之间有矛盾时,应保持土地产出率不降低。土地规模经营并不是无限扩大土地经营面积,它是在适度或者最优规模条件下的土地经营方式,这个“度”到底如何把握?学者采用不同的样本数据得出了不同的适度规模。许治民根据安徽省霍邱县调查数据测算出土地适度规模在劳均耕地10~15亩之间。刘秋香等测算得出河南省南阳地区的土地适度经营规模为4.95~7.05亩。汪亚雄采用统计分析法测算出了南方各省农户的适度规模临界值为10亩。这些具体的规模数字是针对样本所在地得出的,仅对当地土地规模经营有指导作用,研究土地规模经营更重要的是找到土地规模经营的“度”的一般把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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