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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以上耕地水利建设滞后 成农业发展硬伤


  记者了解到,去年我国明确4万亿投资水利后,对改善农村水利设施状况也起到很大作用,但却同时暴露出农田水利投资政策在要求地方配套资金方面“一刀切”的问题。于法稳调研我国农田水利时发现,那些财力无法进行如此匹配、又为了拿到更多中央投资的地方政府,不得不采用造假这一下策。

  “我认为,国家水利建设投资政策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于法稳告诉记者,对于国家粮食主要产区而言,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也失去了很多发展机遇。对于这部分地区,从国家层面上需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保证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对于老少边穷的区域而言,由于经济水平相对落后,也难以实现资金的配套。

  为此,他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小型水利建设重点县开展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调研。结合不同区域、地域的经济特点,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比如人均GDP)划分出几个不同的区域,每个区域规定一定的配套比例,如贫困地区不再要求资金配套,对国家水利资金配套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此外,他表示,对于低山丘陵地区的小塘坝、小水窖等工程,在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些地区的规模和平原地区的规模是无法相比的,国家在制定农田水利投资政策时,需要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针对山区、丘陵区无法实现平原地区规模化集中连片的特点,在灌溉面积方面不能有过高要求,在项目申报要求中不能搞“一刀切”,否则只能迫使基层水利部门进行虚假申报。

  困境待解

  尽快制定《农田水利实施管护条例》

  于法稳在调研过程中还发现,一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一年之后就出现了损毁、渠道不畅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维修,将会导致更大范围的损毁。而实际上目前很多地方的农田水利设施就处于“农民管不了,集体管不好,政府管不到”的“三不管”境地。

  对于上述困境,有关部门最近几年一直在推行农民用水协会试图破解。但于法稳说,实际调研情况表明,农民用水协会管护的效果并不乐观。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小型灌区,由于中央水利建设项目在申请时,常硬性规定地方需要成立用水户协会。地方为了满足中央要求,常常临时成立所谓的用水户协会,只有章程,没有相应的人员、地点,实际还是原来的乡镇和村委会干部在负责。

  于法稳认为,要解决农田水利“三不管”问题,应考虑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重新思考村委会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中的作用。国家对农村发展的重视,村里包括农田水利在内的基础设施在年年增加,村委会领导很多都是地方上有威信、有工作经验的人员,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他们在管理这些公共设施的作用,是可以做到高效的。不一定在水利建设项目申请中必须“要有农民用水协会”这种硬性规定。二是尽快制定《农田水利实施管护条例》。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偏少,特别是管护主体还不具体明确,农业水费的缴纳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个别地区误认为农业水费属于增加农民的负担取缔,造成管护工作无章可循。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持久的工作,为了使越来越多、越来越完善的农田水利设施长期发挥效益,需要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配套管理条例,对具体事项做出规定,建议国家需要尽快制定出台《农田水利实施管护条例》,为农田水利工作者开展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以规范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行为,切实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促进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此外,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项目管护规定,加大对破坏农业基础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提高群众的管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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