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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质押监管相关法律滞后 仓储模式存风险


  法庭上,原告提供了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2月12日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回执,2009年3月10日至6月12日,共6份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另外还有货权证明和入库结报单等,用于证明松源公司已出质、而且已经过中储大连分公司多次证实的事实。

  被告中储大连分公司也出具了一些证据,包括新北良公司证明2008年2月23日和25日筒仓内不存在松源公司粮食的证明。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中储大连分公司未尽监管职责,对松源公司玉米灭失具有过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储大连分公司代理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一审法院采信了一些关键证据,比如2009年7月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新北良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2009年7月13日,北良公司向法院出具一份证明证实:自2009年7月1日至今,其所属的北良港没有以松源公司名义存储的任何粮食。2009年11月20日,北良公司与新北良公司又共同出具《情况说明》:确认2009年2月23日和2009年2月25日,北良港指定筒仓内货主均没有松源公司。

  “这些关键的证据,法院认可其真实性和基本事实,这意味着133-1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从来没有过质物,但判决却作出与之矛盾的认定。”中储大连分公司代理律师对记者说。

  此外,一审第一次开庭时,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撤销了对主债务人松源公司的起诉。

  对此,中储大连分公司认为,这起纠纷本是松源公司与原告的借款纠纷,原告放弃对主债务人的起诉,把欠款本息当作损失主张权利,从而导致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原告放弃对松源公司的起诉,显然有共同作假欺诈中储之嫌。

  一审法院认为:中储大连分公司关于“原告与松源公司恶意串通、出具虚假凭证骗取中储大连分公司对不存在的质物进行监管”一节,因不能提供任何证据,不予支持。

  一审之后,被告中储大连分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年8月25日,二审第一次开庭审理。法官表示,一审已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二审主要是审清事实。

  庭审中,中储大连分公司代理律师指出,引发争议的第二轮质押监管协议,操作流程是先由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的两位工作人员审查了质物权属及数量,然后才交由中储大连分公司监管,因而无论本轮交易质物的有无,银行方面都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诉讼代理人对两位职员的身份当庭肯定,只是辩称其肉眼无法确认签名的真伪。

  二审至今,尚无定论。

  《法治周末》记者也曾致电新北良公司负责人刘杰,这位负责人以案件正在审理中不便多说为由,拒绝了采访。

  延伸阅读

  业务模式转型下的行规与法规滞后

  据仓储行业内部人士介绍,仓储一直是低利润的行业。传统的“看堆儿”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为了谋求利润点,仓储企业纷纷进行业务模式改革。

  国内仓储物流行业一位专家曾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从1999年以来,仓储物流企业一直在进行业务模式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依托仓储传统业务,以仓储及运输设施为基础,向上下游延伸物流业务以形成增值服务。

  动产质押业务是这种改革下的一种模式探索。

  据悉,国内仓储行业中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本是大型国有企业中储首创的模式,即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相应动产质押给银行作为担保,质押物由仓储公司监管,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可变卖质押物偿还贷款。

  企业可以利用流动中的货物贷到款、银行的资金被盘活、仓储行业有了新业务,所以这种模式一经问世,便深受质权人、出质人及监管企业三方的欢迎。

  业内人士介绍,动产质押业务模式减轻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但对监管一方的资质有很高的要求,像中储公司这样的大型国企,信用和管理能力都很强,所以很受各大银行的欢迎。

  据统计,目前已有30多家银行、上万家物流公司、数以万计的企业开展这项业务。

  但是,由于行业规定和法律的滞后,这样的仓储新模式中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这种业务模式存在先天不足:“银行方作为质权人,本该对质物的权属问题负责。但由于这是一项新业务,银行实际上不具备审查的能力,而且也没有清晰的行业规定到底谁来做质物权属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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