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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质押监管相关法律滞后 仓储模式存风险


  国内仓储行业中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一经问世,使借款企业、银行、仓储企业三方受益,大受欢迎,但由于行业规定和法律的滞后,这样的仓储新模式中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层正焦急等待中储大连分公司一笔质押监管业务纠纷的二审判决。中储大连分公司一审已经败诉,如果终审维持原判,就意味着他们将面临3700多万元的损失。

  监管筒仓内是否存放过质物

  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案件的脉络大体如下:

  2008年8月27日至2009年8月28日,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申请办理两亿元汇票承兑业务,松源公司以其所有的玉米做动产质押。

  当时认定这些玉米质物存在,并存储于大连新北良股份有限公司(松源公司持有其20%的股权,为第二大股东)筒仓内,由中储大连分公司对这些玉米进行质押监管。

  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公司以及中储大连分公司三方签署了133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据松源公司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提供的纸面证明证实:新北良港筒仓内存有8.9万多吨玉米。

  有书面证据证明,2009年2月19日,新北良公司又转给松源公司一部分玉米。

  2009年2月23日,松源公司、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向中储大连分公司出具加盖新北良公司公章的北良港筒仓库存明细表,表内列明货主是松源公司,玉米结存额上升为9.7万多吨。

  至2009年2月25日,松源公司将133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下的两亿元贷款全部还清。

  2009年2月25日,松源公司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又签署了新的承兑协议。同日,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公司与中储大连分公司签订了新的编号为133-1的《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监管对象为松源公司名下的9.7万多吨玉米。

  2009年5月19日,得知松源公司因挪用农发行专用贷款被专案组查封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通知中储大连分公司“从即日起对质押物不得办理出库”。

  2009年7月,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拟保全质物以追回出质人松源公司的欠款和利息,并以借款合同纠纷将松源公司和中储大连分公司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前保全时,新北良公司及其上级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作出情况说明,阐明这些库中存粮不属于出质人松源公司所有。

  2009年8月25日,综合授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松源公司尚有3600多万元欠款没有还,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为其垫付了这笔欠款。

  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认为,上述质物是在中储大连分公司监管期间灭失的,根据监管合同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储公司应对这笔损失负责,要求中储公司对这笔损失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共计3700多万元进行赔偿。

  中储大连分公司负责人唐杰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当时我们曾到仓库的顶端确认过库内确实有玉米,至于是不是松源公司的,我们不知道,货物所有权由银行审查。我们只能根据松源公司以及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提供的材料认为是松源公司的。”

  据介绍,这些新型粮食仓库的出入库早已不再是人扛马驮,而是由电脑控制的传送带传送。“如果这些仓库里的粮食从一开始就不是松源公司的质物,那么出库当然也不用我们来发出货单,这样才能解释清楚。”

  一审中,被告中储大连分公司认为,原告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作为质权人在没有核实质物权属的情况下,向中储大连分公司出具了虚假证明,导致中储大连分公司对根本与本案无关的仓储物监管至今。松源公司与原告又共同出具虚假文件,恶意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质物在监管期内灭失及该灭失是由于中储大连分公司监管过错导致的。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惑

  为了证实各自的诉求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提供了大量证据。

  根据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公司以及中储大连分公司三方签署的133号《动产质押监管合同》1-5条规定,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与松源公司向中储大连分公司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通知中储大连分公司玉米已经出质,中储大连分公司向原告及时签发回执确认质物在其占有之下,并已知晓出质这一事实。至此质权设立,中储大连分公司开始履行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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