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行业资讯

对农村药品管理现状的思考


  (四)从业执业药师仍缺口较大

  《药品管理法》要求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都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即执业药师。而农村医疗单位和药店很难达到这种要求。它们大部分没有配备长期坐店的执业药师,只是在注册时借用一名执业药师的号,这名执业药师平时并不到医药单位执业,只有当上级检查时才出现,一来帮助医药单位顺利过关,二来可以降低其经营成本:如果说现场执业的药师每月工资是3000元的话,转让名号的执业药师们每月1000元左右就够了。农村医药单位尤其是村级药店、卫生所等本身经营利润较少,无法支付“高额”薪酬,缺少吸引执业药师的从业环境,导致执业药师“走穴”盛行,此种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同时由于没有专职执业药师,不少医药单位处方药的销售缺乏专业指导和核对,随意性大,造成群众用药安全隐患。

  (五)药品管理电子化程度不高

  农村医药单位药品管理(如进行购销记录等)普遍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遇到问题查找起来比较繁琐,而如果有电子记录,就能迅速查到每一盒、每一箱、每一批药品的生产、经营、库存以及流向情况,更利于对药品的电子动态监管。

  二、几点意见和建议

  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也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为做好药品管理工作,针对以上提出的监管难点,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继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人民用药安全

  保障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药监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行政职能,继续加大监管力度,扶正祛邪、堵疏相济,对药品进行综合治理。一方面进行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法律咨询服务、举办假劣药品展览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广泛宣传《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理用药知识,提倡老百姓从合法供药单位购买药品,同时增强群众自我保护和识别假劣药品能力,自觉拒绝假劣药品。另一方面加大对非法购销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打击假药、劣药、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药品和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为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尤其对合法单位从无证单位采购药品的,进行重点打击。更为有效地遏制非法购销和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净化药品市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

  (二)协调各方重拳出击,堵住药品管理漏洞

  对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药品广告、邮寄药品等的治理,牵涉到药监、工商、邮政和新闻广告等多家单位。一方面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或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争取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相关单位管理的权限和范围,比如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应当由药监一个部门负责。另一方面在管理体制尚不顺畅的情况下,各部门应从群众利益出发,抛弃部门利益,形成合力,重拳出击,彻底摘除这些“社会毒瘤”,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

  (三)鼓励涉药人才培养,充实从业人员队伍

  针对我县执业药师奇缺状态,建议基层药监部门可以联系有资质的大学建立培训基地,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如药店现有人员、相关专业大学毕业生)进行培训,鼓励其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扩大执业药师队伍。同时严查执业药师“走穴”现象,切实要求相关医药单位配备长期专职执业药师。提高执业药师地位和待遇,为药师专业化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建立起相应的激励机制,吸引现有执业药师从业,以解决执业药师严重不足问题。

  (四)理顺医药监管体制,推动医药一体化管理

  以前基层药监部门与卫生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既重叠又分散,形成“管医疗卫生的不管药,管药的管不了医疗机构”的局面,以致政府相关部门间权责不清和交叉重叠,大大增加了管理的成本和协调的难度,降低了办事效率。目前省级以下药监部门改制方案已经初步确定,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将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为使此次改制更利于药品的监督管理,建议基层政府应当尽快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方案,一方面发挥改制有利的一面,进一步理顺责权关系,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权力,建立起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高监管水平;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为了保护本地药品企业干预监管部门的行为,避免形成地方保护、市场分割。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重叠 检测 处理 市场准入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