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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地农田是“侵犯国家财产”还是利国利民




        法律规定,河流、湖泊、水库等,除国家规定外,都属国家所有。 

        滩地作为河道的一部分,一般也属国家所有。 

        作为国有资产的滩地,理应为国家带来收益,但在此案中,却出现了“鸡飞蛋打”的局面。不仅农民颗粒无收,苗木公司也因此濒临破产。是什么造成了这场悲剧?无疑,是对滩地利益无序的争夺。 

        那么,滩地的开发利用是否有序可依,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去引导? 

        对此,怀来县人民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对记者的回答是:“据我所知,没有。” 

        专门从事河道保护及利用研究的河海大学博士生导师江翠玲的回答是:“据我所知,没有。” 

        中国青年报记者还致电水利部政策法规司,一位王姓工作人员的回答是:“应该是没有。” 
        
        确实是没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去合理引导滩地的开发利用吗? 

        记者搜寻了相关的政策法规。 

        198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其他条款,大多只涉及到禁止的行为,对于利用滩地的责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国有滩地上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该收归国有?以什么样的方式和程序收归国有?没有规定。 

        像官厅水库周围那样利用滩地耕种的并非个案,在采访过程中,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官厅水库上游的永定河也已变成了“非法耕种基地”。 

        在怀来县城外的公路桥上,本报记者看到永定河往日千余米宽的河面现只剩下了一条宽仅有五六米的无水沟渠,昔日的河道早已被望不到边的玉米、葡萄、树木占领。桥头的村民告诉记者,永定河道内的庄稼地“没有十年也有八年了,有水就淹,没水就种,收了就能多养活几口人,手头就松快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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