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黄鸣针对目前在农村有部分农民没有承包地的情况提出建议,建议各级政府正确落实国家法律和中央相关政策,化解因承包土地问题引起的干群、党群矛盾,从切实维护农村稳定大局出发,解决好农村无地农民的问题。
黄鸣代表认为,一部分农民没有承包地的原因是:一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嫁入的妇女、出生的;二是一部分农村的大学生在外地求学,户口迁出本地;三是外出打工等原因举家离开本村的。由于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越来越稳定,这部分无地农民得到承包地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龄大小,是男是女,都有承包权。但是,上述农民身几年、甚至十几年拿不到依法应该得到的承包地,实际上就等于被剥夺了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权。
为加强农村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他建议:
——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以对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小调整。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了承包地的;二是部分农户由于国家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承包地被征收,失去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三是由于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较大,新增人口较多,而新增人口无地少地的情况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
——户口不能作为是否享有承包地收益的唯一标准。原籍是农村户口的在校大学生,由于其户口迁出并不表明其己完全脱离该集体经济组织,只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且学生在校读书不是就业,并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其学业的完成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供给,而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大多来源于承包地的各种收益。他们虽然失去了农业户口,却未获得城镇居民的生存保障和就业渠道,其生活保障还是来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这些人,不能就说他们丧失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也不能无偿收回他们的土地。原籍是农村户口的大学生毕业后,如果不是进入事业单位和国家单位,则其在原户口所在地所分配的土地至少保留三年,解决农村大学生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放心求学。
——通过各种渠道解决好无地农民的就业问题。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必然会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解决好无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保持政治和社会稳定,推动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确保实现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战略目标已成为当务之急。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当作头等大师来抓。积极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制定有利于农民就业的各种政策,鼓励地方中小企业及第三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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