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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再审改判无罪


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再审改判无罪“农民无证收粮算违法”成为历史    农村新报讯 2月17日,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法院判王力军无罪。
    在该案原审判决到再审改判期间,运行十余年的个人收粮必须办证的规定被修改,农民等个人主体仅因无证收粮就构成违法犯罪的情况成为历史。
    从“有罪”到“无罪”
    “玉米案”尘埃落定
    王力军家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2016年4月15日,他因无证收粮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缴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王力军从事玉米收购有七八年了,“大家都没办粮食收购许可证,也没听说有谁因此被罚款或被举报。”他之所以卷入风波,是因为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他收粮时与一名卖粮农民产生纠纷,继而被举报到工商所。
    工商所调查发现王力军在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收粮,将案件移送警方,警方侦查后以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将案件移交检方,随后检方向法院提起公诉。
    王力军不明白为啥收购玉米转卖就有了罪?但法院判的是缓刑,他不用去坐牢,也就没上诉。
    2016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为他带来转机。
    法院认为,王力军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买卖粮食期间,没有办理前述“两证”,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法规,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临河区法院判决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改判。
    从“办证”到“放开”
    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
    此前,广东省也曾出现过无证收粮被处罚后“逆转”的案例。2015年8月,廉江市工商局以江伟雄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收购粮食,对其进行处罚。江伟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后江伟雄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和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上,之所以出现无证收粮被罚,是因为之前个人收粮必须办证。直到2016年9月,新修订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发布后,个人收粮才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学宾认为,在我国粮食形势已走出总量不足阶段的背景下,亟待通过多元主体促进粮食流通。“个人无证收粮者在全国大量存在,反映了当时的规定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新修订的办法最终回应了这种需求。农民等个人主体仅因无证收粮就构成违法犯罪已经成为历史。”
    “不办证”不等于“不管”
    粮食收购不绑死也不容放任
    据了解,全国粮食经纪人规模应在百万人以上。
    面对如此庞大的粮食经纪人群体,当前粮食流通领域应如何执法?内蒙古农业大学教授盖志毅、内蒙古党校教师屈博认为,粮食经纪人从农民手中收粮,最后绝大多数还是卖给粮企粮库,放开个人收粮限制,将是对粮食流通体制的有益补充。但他们也表示,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和服务,对粮食经纪人在放手的同时做好监管,保障农民利益和市场稳定。
    “粮食关系到国家安全稳定,其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旦出现威胁粮食市场安全的行为,相关部门仍然会严肃查处。”漯河市粮食局副局长杨振刚说。
    国家粮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还将结合当地情况出台进一步的实施细则。记者采访发现,目前各省市相关细则还在进一步研究制定中,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在各地落地实施还有一个过程。(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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