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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企不得变相涨价


本报讯山东省物价局4月12日下发通知,要求省内煤炭企业2011年重点合同电煤价格维持2010年水平不变,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

据了解,由于煤炭持续涨价,发电企业面临的成本压力越来越大。省物价局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煤炭产运需企业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进行交易,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反国家煤价调控政策擅自提高价格、通过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以及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电煤市场秩序、稳定煤炭价格,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和谐发展。 (任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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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2/2011-04-15/297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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