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东方市一种植户(四川人)在当地赊购肥料农药,赊欠了22万余元被起诉到法院,法院裁定冻结了其银行存款4.5万元。在法院执行裁定通知书发出之后,邓某故意取走冻结期满的4.5万元存款。近日,东方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邓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邓某,现年45岁,四川人,和他人在海南东方搞种植。种植户赊购化肥农药是常有的事,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邓某和合伙人陈某就多次到包某友的肥料店赊购肥料农药。但是,赊账一直不给,且货款高达20多万元,包某友也有些吃不消。
在多次找邓某和陈某索要未果之后,包某友以陈某与陈某拖欠货款未还,向东方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邓某、陈某偿还其货款。
2013年5月30日,在提起诉讼之时,包某友还提出诉讼保全。同年6月,东方法院裁定冻结了邓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方市支行账号的账户存款4.5万元。同年9月,东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偿还包某友货款17万余元,邓某偿还包某友货款1.7万余元,陈某和邓某连带偿还包某友货款3.6万余元。邓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二中院提出上诉。
海南省二中院在2014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包某友申请强制执行,东方法院在2014年7月1日下达执行通知书。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7月6日,邓某故意取走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方市支行账户内的冻结逾期存款4.49万元,逃避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015年6月10日,东方法院派工作人员到邓某的家乡调查邓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邓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6年3月26日,邓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邓某偿还包某友买卖合同欠款5万余元。随后,邓某被取保候审。包某友也随后表示对邓某行为的谅解。
东方法院认为,邓某身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以其在民事诉讼中被冻结之财产执行,但却故意转移人民法院冻结逾期之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邓某如实供罪,且已偿还债权人包某友货款、取得包某友的谅解,东方法院遂对邓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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