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爱娥)针对农药商品名称的批准、生产中使用、流通中使用的最终期限,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王运浩所长特别解释说:
第一是从2008年1月8日开始不再受理新的农药商品名的申请;第二是对于已经受理了商品名称的农药登记证,要在2008年7月1日之前进行更换,已经受理的农药商品名,2008年6月30日前可以使用;第三是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因其保质期是两年,在保质期内可以使用原标签,即带有商品名称标签的农药最迟可流通至2010年6月30日。
王守聪特别强调: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取消商品名,重要的是利用这三个过渡期,最重要的因素是加大宣传力度。在1月8日开始用新名字以后,新名字要进村入户,让农民都知道。虽然给企业半年的过渡期,但是极短时间内我们会取消商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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