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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大事记


2003年: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定,成立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并于当年7月在长沙县、桂阳县、花垣县、涟源市、华容县等5地启动了试点工作。

   2004年: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先后联合下发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关于落实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和基金的运行年度,规范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经县市主动申请,经省政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并报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备案,全省新增醴陵市、耒阳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桃江县等9个合试点县市并正式启动运行。

  2005年:全省新增了浏阳市、宁乡县、茶陵县、炎陵县等29个试点单位,试点县市区数达43个。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规范社保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及《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代理工作的通知》,规范了基金运行,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督促各试点县市严格实行基金专户管理,确定各试点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负责代理基金账户。

   2006年:中央和我省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0元,当年度合筹资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50元。全省43个试点县市区共覆 盖农业人口2463.49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48.43%;参加合作医疗农民1857.20万人,平均参合率75.39%。

  9月,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管理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对省、市、县、乡四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全省合规范管理奠定了组织保障基础。

   2007年:全省先后两批新增56个县市区,合县市区达99个,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80.1%,覆盖农业人口4796.9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总数 的94.1%,参合农民3935.0万人,平均参合率为82.03%。当年,合制度建设纳入省政府为民办实事考核内容并圆满完成。

  2008年:全省122个县市区全部建立实施了合制度,实现了合制度的全面覆盖。中央和我省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和3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维持10元不变,全省当年度人均筹资水平由50元提高到80元。

  2009年:全年全省122个县市区参合农民为4618.19万人,平均参合率91.22%。当年,中央和我省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均为4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为20元,全省当年度人均筹资水平由80元提高到100元。

  2010年:我省122个县市区参合农民为4911.47万人,平均参合率95.37%。全省全年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总体实际住院补偿率达50%的为民办实事考核任务目标。

  当年,中央和我省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维持20元不变,全省当年度人均筹资水平由100元提高到140元。

  2011年:全省参合农民人数为4654.96万人(不含长沙地区等交由社保部门管理的地区),平均参合率为97.24%,全省当年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合统筹地区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60%的实事考核目标。

   2012年:全省参合人数为4671.16万人(不含长沙地区等交由社保部门管理的地区),参合率达到了98.22%,实现了绝大多数农民参加合制 度的目标。当年合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50元,全省当年度人均筹资水平由230元提高到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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