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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加价现象为何如此猖獗?


  他对记者说,卫生院本应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机构。这点在《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中有明确规定:“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要求“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但在过去,乡镇卫生院的运转更多是靠卖药来维持。

  据报道,2010年河北省乡镇和社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0.56%和52.84%。(2010年河北并未推广基本药物制度――记者注)

  王院长表示,取消了药品利润部分后,乡镇卫生院将立刻面临职工工资、设备投入、人才培养、正常运转经费等一系列问题。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卫生院有三个选择:

  “第一个办法是,如果基本药物制度带来的资金压力过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靠降低服务质量、裁员等来压缩运营成本。”王院长说,“这显然与新医改的精神不符。”

  “第二个办法便是无视国家规定,卫生院自寻财路,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加价售药。”

  “第三个办法,就只有让卫生院彻底回归公益,由财政负担运营费用,我认为这是最合适的办法。”王院长对记者说。

  王院长最后的一个看法,在2009年卫生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也有体现。《意见》中提到,实行零差价销售后,卫生院减少的收入由各地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财政能否支撑起基层卫生院

  王院长的一些看法与学者不谋而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朱恒鹏看来,卫生院的加价是因2009年国家逐步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一些卫生院资金缺口巨大所致。

  但朱恒鹏认为,财政没有能力对基层卫生院做到足额补偿。

  在基本药物制度推行后,朱恒鹏与同事在全国数个省区市展开了调研。朱恒鹏发现,基本药物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很大困难,对于基层卫生服务组织来说,面临的首要困难是巨大的经费缺口。

  在《基本药物制度如何在基层落地》一文中,他以浙江省海宁市(县级市)为例,分析了为何财政无力足额补偿。

  2009年,海宁市全部社区医疗机构总的药品收入是1.86亿元,其中利润9000万元。按照基本药物制度要求零差价销售基本药物后,将会产生9000万元的经费缺口,需要其他资金来进行补偿。

  对于这9000万元经费缺口,县级财政能够提供的财政补偿只有500万元。粗略估算,如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形成的基层卫生服务组织经费缺口全部由省、县两级财政全额补偿的话,浙江省两级财政年度支出需增加近百亿元。

  朱恒鹏认为,即使作为经济发达省份,浙江地方财政对此亦力不从心。“以海宁为例,9000万元的财政补贴意味着当地财政支出陡然增加4%多,地方财政根本没有这个财力”,“我们在北京、广东、山东、江苏、福建、广西等地的调研,同样支持上述结论”。

  有鉴于此,朱恒鹏认为,不如暂时允许卫生院合法获得卖药利润。

  在朱恒鹏撰写的题为《药品零差价基层遇阻》的文章中指出,推行基本药物制度以前,卫生院药品价格相对真实合理。

  与二三级医院不同,由于卫生院所能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多,所以面临着与零售药店和诊所的竞争。为此,卫生院会竭力压低采购价。尽管加价率平均达到100%,但由于采购价很低,其零售价甚至还低于现在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后的政府招标中标价。对于这一点,王院长深表认同,他说,“我们自己去批发的价格比大医院低太多了。”

  他说,与卫生院的采购价相比,二三级医院的政府招标价则明显偏高。这是因为二三级医院采购药品普遍存在暗折和回扣的现象,而且暗折和回扣往往占到了药品售价的40%~60%。

  但在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后,基本药物由省级政府统一招标,卫生院就没有再和药商死缠烂打的资格。

  因此朱恒鹏认为,不如暂时允许卫生院合法获得卖药利润。

  朱恒鹏告诉记者此举的具体做法:基本药物制度中,省级集中招标继续进行,以招标价格作为医疗机构最高零售价。实际的药品采购价由卫生院和配送商自主谈判确定,政府不干预。零售价格亦由卫生院自主确定,但明确规定不能超过省招标价格。卖药收益归卫生院所有,这样卫生院可以合法获得卖药收益,弥补财政补偿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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