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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诊疗补偿纳入新农合


  为深入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2011年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任务,切实有效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从2011年12月开始,结核病诊疗补偿纳入合,患者除享受国家在药物、检查等方面的减免政策外,其余费用还能从合相关政策予以补偿。

  根据《关于开展提高宫颈癌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通知》(桂卫农卫〔2011〕71号)精神,结核病患者补偿规定如下:

  一、肺结核患者诊疗(不含耐多药肺结核)补偿

  (一)适用对象:经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报告,并按规定使用规范性治疗方案,接受并完成全程督导治疗的肺结核患者。

  (二)国家减免政策项目:

  1.免费提供的抗结核治疗药物,药物种类为: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链霉素、乙胺丁醇,或上述药物的复合制剂。

  2.抗结核治疗免费检查项目:

  (1)痰结核菌涂片检查:初治患者治疗前三次痰涂片检查,治疗2个月末、第5个月末及第6个月末各二次痰涂片检查。初次复治患者治疗前三次痰涂片检查,治疗2个月末、第5个月末及第8个月末各二次痰涂片检查。凡疗程满2个月,痰菌涂片仍阳性者,在治疗3个月时增加二次痰涂片检查。

  (2)胸部X线检查,初治患者治疗前、治疗结束时各1张后前位检查。初次复治患者治疗前、治疗结束时各1张后前位检查。

  (三)合补偿:按以上政策减免后余下其它费用由合相关政策予以补偿,具体报销比例为:

  1.门诊补偿。

  初治肺结核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70%,全年门诊补偿累计封顶额为1000元,超出部分自付。

  初次复治肺结核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70%,全年门诊补偿累计封顶额为1500元,超出部分自付。

  2.住院补偿。

  仅限于有住院治疗指征的肺结核患者,在结核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经过辖区结核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补偿比例为70%,全年补偿累计封顶额为5000元,超出部分自付。

  住院治疗指征包括:

  (1)同时伴有其他疾病,如肺心病、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肝炎、肝硬化;

  (2)急重症患者:咯血、气胸、高烧患者,或结核性胸膜炎伴有胸水;

  (3)特殊人群:儿童、年老体弱者,有药物过敏史患者。

  二、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补偿

  (一)适用对象。

  临床诊断为活动性肺结核并且实验室药敏试验有同时耐利福平和异烟肼两种药物结果的肺结核病人,按国家有关耐多药肺结核病管理要求登记报告,并按规定使用规范性治疗方案,接受并完成全程督导治疗的肺结核患者。

  (二)国家减免政策。

  目前国家还没有针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的减免政策,今后如出台相关政策,按政策执行,不另下文。

  (三)合补偿。

  在耐多药肺结核规范化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补偿比例为70%,全年补偿封顶额为5万元。

  三、肺外结核、治疗期间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伴有严重并发症和/或严重脏器功能损伤的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补偿方案执行。

  四、补偿方式

  (一)具备即时结报条件的,患者办理住院治疗手续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其自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再与合经办机构结算。

  (二)不具备即时结报条件的,由患者先行支付费用,然后按当地有关规定到合经办机构报销补偿。

  相关信息

  广西检查和治疗

  肺结核专门机构

  我区各市、县检查和治疗肺结核的专门机构设立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在结核病定点医院内的结核病门诊。目前,广西除了广西龙潭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隆安县人民医院、柳州市人民医院、柳江县人民医院、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临桂县人民医院、梧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北海市结核病防治院、玉林市结核病防治所、龙州县人民医院为当地结核病定点医院外,其余市、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均设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患者到定点机构诊疗,国家给予规定的免费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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