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在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作为覆盖面最广、建立时间最长、基金总量最大的一个险种,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这里就《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
本条系关于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规定。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并按照规定转移资金,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对于参保人员享受权利至关重要,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应累计计算。
3。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由于各统筹地区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缴费基数差距也较大,如果不分段计算,可能导致不公平或者会导致劳动者选择收入较高的地区退休,故有必要实行分段计算。所谓分段计算,是指参保人员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取得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方便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法规定了统一支付原则,即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退休,退休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和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出来,将养老金统一支付给参保人员。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解读】
本条系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在基本模式上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筹资方式上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筹资方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险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筹资方式上增加了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缴费标准我省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我省各级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保60元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30-50元的补贴。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解读】
本条系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
201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围绕江苏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我省拟于2011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具体实施方案已上报省政府,待批准后正式实施。
1。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3。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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