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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城乡困难居民看重特大病将可享医疗救助


台海网12月14日讯:导报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政府日前转发的《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明确,我省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居民如果患有重特大病,在看病过程中除了正常的医保等之外,还可享受到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

 

据了解,救助资金一是来源于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1亿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二是省红十字会向社会募集医疗救助资金。

按照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重症患者、重度残疾人和因意外事件造成特别困难的家庭患者。救助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急危重症抢救、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和经省级专门评审机构认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后,住院自付费用在3万-5万元按照所出费用的50% 给予救助补偿,5万-10万元按照60%标准救助补偿,10万元以上的按照70%给予救助补偿,低保患者在此基础上补偿标准再增加10%。一般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患者每人每年救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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