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86年参加工作,专科学历、从教24年,中学一级教师,20年里(1986—2005年),月均工资不到370元!
工资总和=等级工资+中小学教师提高10%+教龄津贴30%
1986—1987年:54.5元。
1988—1993年:84元。
1994—1995年:266元。
1996年:290元。
1997年:323.5元。
1998年:334元。
1999年:434元。
2001—2002年:627.5元。
2003—2004年:862元。
2005年—2006年:939元。
有关法律法规:
1994年1月1日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早就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2006年9月1日,《义务教育法》又再次重申"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2008年12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12月21日新华社) (本文来源:网易教育论坛 ) 蔡树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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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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