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我市医疗救助范围,调整市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医疗救助标准,并建立与完善了二次救助制度、医中救助等制度。意见9月1日起执行。
医疗救助范围新增三类人
根据《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第六条第九款的规定,新增下列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持有《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残疾人;患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支出大于家庭年收入的生活困难家庭成员。
患《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医疗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生活资金总额(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2个月×家庭人口数)的,年底给予二次救助。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居民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农村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当年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大于家庭年总收入的,经申请,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意见》明确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须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后,再给予救助,防止重复救助、多头救助,确保公平、真实。
调整市区医疗救助标准
《意见》按照“加大救助力度、大病住院救助与门诊救助相结合、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方针,对市区医疗救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特殊病种疾病的救助对象,其住院和门诊治疗(包括特殊病种疾病和非特殊病种疾病)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核报,扣除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7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60000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须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后,再按以上标准给予救助。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特殊病种疾病的救助对象,其住院和门诊治疗(包括特殊病种疾病和非特殊病种疾病)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其他各类补助后,按6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0元。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非特殊病种疾病的救助对象,住院和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核报,扣除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6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不超过500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须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后,再按以上标准给予救助。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非特殊病种疾病的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其他各类补助后,按5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5000元。
符合二次救助条件的对象,其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按50%给予一次性救助,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须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后,再按以上标准给予二次救助。
符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核报部分和其他各类医疗补助,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须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后,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20000元(含)以下按30%比例救助;20000元至50000元(含)按35%比例救助;50000元以上按4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0元。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20000元(含)以下按20%比例救助;20000元至50000元(含)按25%比例救助;50000元以上按3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0元。
特殊对象医疗救助标准:三无人员患病就医,其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救助。五保对象就医,其基本医疗费用按照《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条例》规定分级负担,不足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救助。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住院和康复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一次性给予900元的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员,通过康复治疗和评估能够改善其生活自理能力的,康复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5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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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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