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制定办法,规定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2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3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
落实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具体标准为:中央财政负担小学生1元/天、初中生1.5元/天;省辖市财政负担初中生0.5元/天,县级财政负担小学生和初中生均为1元/天。
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各县(市、区)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作者:王晖 陈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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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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