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不用人,用人不雇人”,这是深圳“春风劳动争议咨询服务”组织发起人张治儒对劳务派遣制度的一个概括。谈起劳务派遣,张治儒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谈到最多的就是“同工不同酬”、“违背法律精神”以及企业违背“三性”原则长期使用派遣工,伤害劳动者权益。
2005年,因工伤纠纷与工厂对簿公堂的张治儒被法院判决败诉后,辞去工作在深圳成立了一个名为“春风劳动争议咨询服务”的民间公益组织,开始为深圳的打工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张治儒对劳务派遣的认识开始于一次维权经历。
2009年,广州一家工厂想解除一批老员工的劳动合同,张治儒的姐夫名列其中。张治儒说,他姐夫在这家工厂干了10多年,本来不应该被解聘。但因为2008年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家单位干够10年就能够享受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厂家为了不签这种劳动合同,所以想要解聘员工。
在替姐夫维权的过程中,张治儒发现了其中的“猫儿腻”。
2007年,张治儒姐夫所在的工厂为了不让老员工们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拿到“铁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一批老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转到了一家派遣公司,签了3个月的短期合同,然后再由派遣公司将这些工人“派”往工厂工作,神不知鬼不觉地把老员工们将满10年的工龄中断了。
“我姐夫当时已经在工厂干了9年多,剩几个月就满10年工龄了,但被工厂‘偷梁换柱’将合同转移到了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公司把姐夫派遣回来继续上班。”张治儒说。
“劳务派遣制度类似于租赁,但不是租车、租房,而是租人。是由用工单位、派遣公司和劳动者三方构成的。劳动者先跟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成为派遣公司的人,然后再由派遣公司安排到用工单位去工作。”张治儒告诉记者。“劳务派遣工也就是指被派遣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劳动者。”
深圳是较早出现劳务派遣的城市,也较早地暴露出了问题。
在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翟玉娟看来,“派遣工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存在很大的潜在危机。”“用工单位在用工,但又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不是指工资,更重要的是人的归属感和发展前景,但通过劳务派遣,人成了拿钱干活的机器,没有前景。”翟玉娟告诉记者。
劳务派遣制的出现,使得劳动者不仅要为用工单位创造财富,还承担起了养活用人单位(派遣公司)的角色。
“劳务派遣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工人人数和工薪的一定比例来支付的管理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说。
但在张治儒看来,派遣公司每个月都要从用工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他们的管理费,实际上就是劳动者的“人头费”。这样一来,使得一个劳动者养了两个“老板”,很容易被其中一方,甚至双方侵害权益。
“三性”要求形同虚设
派遣工通常被派遣到哪些行业和工种?
记者向多家位于北京市的派遣公司咨询,得到的答案五花八门。其中,一位石姓的派遣公司员工告诉记者,“派遣工多是干用人门槛低的工种”。
翟玉娟她们在深圳抽样调查了5000个农民工,其中劳务派遣工有592人,占总样本数的11.8%。她们发现,这些劳务派遣工分布在运输物流业、建筑业、机关事业单位、IT设备、服务、软件和家政服务业。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派遣公司之间也各有偏重。
例如,有对派遣工身材、相貌有较高要求的空乘行业派遣公司;有对性别和年龄段做出要求的餐饮场所派遣公司;有对经验和技术提出要求的建筑和制造行业派遣公司,有对驾驶和修理技术提出要求的司机行业派遣公司……
然而,并非所有的派遣公司都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当中的规定招聘派遣工。“实践中,很多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突破了‘三性’要求。”翟玉娟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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