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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积极探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机制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坚持就业优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增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互动发展。

  第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以提高就业质量为重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关键在于提高就业质量。国际劳工组织1998年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主要是从工作机会、工作条件等方面,引导促进体面劳动、提升就业质量、规范劳动关系。从我国国情出发,必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创业规模,努力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压力。同时,要加快劳动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着力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形成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二,建立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以理顺分配关系为重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达国家普遍将健全集体谈判机制、理顺工资分配关系,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着力点。比较典型的是瑞典等北欧国家,通过加强集体谈判,健全企业和职工利益协商机制,促进了劳动关系稳定。我国应以理顺工资分配关系为重点来规范劳动关系,进一步完善政府、企业和工会三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健全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等相挂钩的正常增长制度,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目标。

  第三,坚持同工同酬原则,以农民工为重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同工同酬是劳动者平等就业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各国对此普遍重视,如印度针对农民转移就业问题,在1979年通过的《邦之间流动农民工法案》中明确规定,农民工的假期、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以及其他服务条件,不低于当地劳动者平均水平。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促进同工同酬、规范劳动关系的重点和难点也在农民工。到2011年末,我国农民工总量达2.53亿人,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但其平均工资只有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左右。为此,应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区和行业为重点,引导更多农民工加入工会,加强集体协商,健全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

  第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仍不完善,服务能力亟待提高。据调查,80%左右的县、乡缺少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就业信息没有实现互联互通、全国联网。约40%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无固定服务场所,部分涉及劳动关系的投诉举报和争议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职业技能培训设施十分短缺,一些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就业技能得不到有效提高。必须加强公共就业、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等服务设施建设,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水平,增强劳动关系服务和调节能力。

  第五,完善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重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健全法律法规,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荷兰、德国、法国等国家在上世纪初就颁布了劳动环境、就业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美国于1935年实施了《全国劳动关系法案》。为夯实劳动关系工作的法律基础,我国应针对薄弱环节,加快研究出台《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适时修订完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特殊保护等规章制度,依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作者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作者:作者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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