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近日正式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据悉,流动就业人员在苏州市单位就业,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将可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同时按规定办理。
所谓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据了解,流动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相应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合,享受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中,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不同制度的医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
根据规定,申请跨统筹地区转出职工医保关系的,流动就业人员本人应在职工医保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表,其医保缴费需进行核对,个人账户需进行清算。其中,欠缴医保费或医保个人账户金额超支的,按规定补缴后,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医保参保凭证》,并冻结医保个人账户,暂停享受本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待遇。
申请跨统筹地区转入职工医保时,流动就业人员需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并填写申请表。经审核,其已在本统筹地区建立职工医保关系,且符合转续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此外,在本统筹地区建立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的,不办理医保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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