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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支持玉树地震灾后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在玉树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拓展社会保险政策扶持范围,已参保人员可免缴失业保险费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费和保个人缴费等多项措施,保障玉树灾区职工群众更好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权益。

  7月12日,记者了解到,玉树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玉树灾区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可免缴失业保险费,免缴期为一年。2009年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2010年视为连续参保,可免缴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费和保个人缴费,缓缴期限为一年。用人单位因地震灾害停产和歇业期间,可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职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补足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后,可以办理退休及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因地震灾害造成缴费困难的,可缓缴个人缴费。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9】63号)文件规定“给予个人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缴费补贴10元。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停产和歇业期间,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采取失业登记管理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适当延长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延长期暂定为12个月。对因地震灾害无法恢复生产,经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宣告破产、关闭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后,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不足部分按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核销。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地震灾害而非因公致残,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伤亡的,相关部门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将按规定支付待遇。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的,其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助、社会救助制度予以解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参加抗震救灾的职工在抗震救灾中造成伤亡;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职工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等因地震造成伤亡的。

  因地震受伤人员在紧急救治阶段实行免费医疗。对于后续医疗费用,凡参加了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合的,按照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合相关政策规定核报。未参加医疗保险和合的,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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