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也是此次全面创业、就业的受惠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对本地就业形势影响较大的;主动通过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缩短工时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时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长期亏损,利润进一步下滑,但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我市将大力帮扶困难企业,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降低企业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确保基金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2009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的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当年社会保险金最低缴费基数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市区每月320元,县(市)、区每月280元,上述补贴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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