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零农业信息网 首页 > 农业新闻 > 就业务工 > 正文 返回 打印

好政策助民创业

网友投稿  2009-11-20  互联网

  一部伊春的发展史,就是一代又一代的创业者不断创业的历史。为鼓励全市广大职工群众自主创业、艰苦创业、踊跃创业,近日,市委、市政府连续出台多项优惠政策,激发全民创业激情,挖掘全民创业潜能,扶助林城儿女投身创业大潮,形成个个不甘闲、人人找事干、家家有项目、户户忙赚钱、全民促发展的创业态势,把伊春打造成一片创业的热土。创业空间广阔

  刚刚出台的《中共伊春市委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鼓励全民参与创业,重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农民工、残疾人等创业。健全责任和激励机制,鼓励干部创事业;加强政府引导,落实惠民富民政策,鼓励百姓创家业;支持个体工商户依法经营,鼓励能人创企业;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经营者创大业;落实省市各项扶持政策,激活聚合社会各方面力量,鼓励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创新业。在创业项目上,大力鼓励民间资本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紧紧抓住国家扩内需、保增长的有利契机和刺激内需政策,积极投身于全市的大项目建设,采取“项目带动”的拉动经济方式,服务于大项目,创业致富。据统计,去年我市各银行存款净增38.2亿元,今年截至9月底,我市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已达到283.9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存款余额达到207.6亿元,民间资本额和社会资本的潜力巨大。这些民间资金大部分处于“休眠”状态,如果把这些资金激活用活,将会释放出推动发展的巨大能量。《意见》为职工群众设计了宽广的创业空间:围绕我市伊绥高速公路建设、嘉荫至汤旺河地方铁路建设、兴安湖水库建设、汤旺河梯级电站建设、兴安岭风电建设等基建工作量大、人员和任务流动性强的大项目,开发流动小型浴场、流动小型参观等创业项目;围绕我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开发拆迁服务公司、搬家公司、楼盘促销经理人等创业项目;围绕国家和我市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开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学前教育、社区学生专项技能提升教育、社区托管班教育等创业项目;围绕国家和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等工作的实施,针对老龄人口逐渐增加的实际,开发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等创业项目;围绕我市生态旅游城市建设,借助林区空气清新、负氧离子含量高的生态优势,打响康体养生品牌,开发康体养生产业,创办疗养中心、疾病恢复中心等创业项目。《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创业的意见》还为群众扩大就业广开渠道。利用林权制度改革开发就业,努力发展林下经济,引导更多职工通过参与林下经济拓宽就业领域。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充分发挥旅游业就业门槛低、关联带动性强、劳动力需求大的特点,引导劳动者在旅游业“食、住、行、游、购、娱”各环节就业。依托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带动就业,加大投资力度,发挥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企业更多地吸纳劳动者就业。推动职工家庭自营经济发展,实现家门口就业。依托林区自然资源,扩大职工自营经济规模,拓展就业渠道,为转岗职工就业提供平台。鼓励实现灵活就业,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通过从事个体经营、季节性、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针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在保洁、保绿、保安、森林防火、红松管护等公益岗位就业。劳务输出异地就业,发挥森工产业技术优势,开辟木材采伐加工新战场。优惠政策多多

  诸多针对性极强的优惠政策可谓是职工群众创业的宽心丸。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初次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和进城务工农民、残疾人创办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优先咨询、受理和登记,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责任落实制度,并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下岗失业人员凡在2008年底前领取税务登记证的,自领证之日起3年内,个体工商户凭《再就业优惠证》,每年减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8000元;工商企业按实际安置下岗人数每年每人减征4000元的税费。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范围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进城务工农民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就业部门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积极探索通过发展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总量的模式,努力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扶持力度。采取对上争取的市财政支持的办法,进一步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争取商业银行对担保基金进行放大,加大对全民创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由最高不超过2万元调整为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3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小额担保贷款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款的办法。对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视同首次贷款给予贴息。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市)、区(局)将利用现有闲置的场地、厂房,开发创业孵化基地,无偿提供给创业者使用。在工业园区和公共实训基地内开辟下岗职业人员、回乡创业人员、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凭方式提供场地。劳动保障、金融、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一站式“服务。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为创业者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困难企业将获帮扶

  困难企业也是此次全面创业、就业的受惠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对本地就业形势影响较大的;主动通过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缩短工时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时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长期亏损,利润进一步下滑,但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我市将大力帮扶困难企业,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降低企业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确保基金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2009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的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当年社会保险金最低缴费基数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市区每月320元,县(市)、区每月280元,上述补贴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http://farm.00-net.com/news/10/2009-11-20/1143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