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就业务工

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办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的社会保险费、阻挠进城务工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未给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未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侵犯进城务工就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的规定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用人单位在乡村以及农村的采矿场、建材加工场、砖瓦窑场等使用外来人员的,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适用本办法有关用人单位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劳务输出 生产设施 义务教育 信息服务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