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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财政资金助推就业


N本报记者 龚凡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莆田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新规,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就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另外,每年年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两类人员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据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社保补贴等促就业支出。

  其中,在职业介绍补贴方面,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并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的,按每人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初次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100元,非国家就业准入制度指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60元。

  试点以培训券、代金券开展职业培训

  “各地可以摸索以培训券或代金券开展职业培训的试点工作。”新规指出,培训职业(工种)按技能鉴定A、B、C三类标准确认,补贴标准分别为500元、400元、300元,低于标准的按实际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此类人员参加培训后,取得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半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半年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将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求职者取得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补贴用人单位,最高额不超过每人250元。

  技工学校对本省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也可获得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为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培训期间免学费、代办费和住宿费。对在技工学校培训时间满一个学期的,每人每次按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未满一个学期即就业的,按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补助。

  另外,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数给予岗位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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