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到经济欠发达县的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
六、管理服务
1、聘用人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级组织部门管理或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正式履职前,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2、聘用人员在村工作期限原则上为3年。工作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本人自愿,选聘单位同意,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就业、创业。
3、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安排聘用人员食宿及日常生活。
4、聘用人员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及以上机关、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5、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或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予以解聘。被解聘的人员,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31-82908131)。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厅
2009年5月25日
声明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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