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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机质量投诉有法可依


李清明

在3·15到来之前,山东省农机办制定并向全省印发了《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从2月26日起,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实现了有法可依。

《办法》共分七章、三十条,对投诉监督机构、投诉受理、投诉处理、信息报送及发布、投诉工作纪律等均有明确规定。该《办法》所称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调查、质量督导、公布投诉处理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化质量提高的活动。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当地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消费者协会及有关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或明确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省级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负责。

《办法》对质量投诉作了规定。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建立档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投诉者不受理的理由。《办法》要求,投诉处理应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愿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调解,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办法》对投诉工作纪律进行了重点强调。《办法》规定,各级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应予保密,投诉材料应分类归档,未经批准,不得外借。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对重大投诉事件不及时上报,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各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投诉受理、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做到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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