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行科学分类。依据国家标准,将以往按大小分类的方法改为依据标准按结构特征的方法进行分类,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分类管理。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同时,依据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相衔接,明确了拖拉机运输机组在登记时应当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规定,对拖拉机运输机组及其驾驶人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记分制度。
(三)创新管理方式。借鉴机动车的做法,建立了新机免检制度,规定依法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产品合格证明的,出厂一年内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将驾驶证申领截止年龄由原来的60周岁延长到70周岁。允许境外人员申领驾驶证。设立了驾驶证注销后有条件恢复的制度。取消了没有实际意义的拖拉机办理“停驶、复驶”的规定。
(四)突出便民利民。强调信息公开,规定农机监理机构要向公众公开、公示办理业务的相关事项。规定所有人自愿申领登记证书,可以在居住地办理相关业务。取消了准考证和实习期、考试顺序的规定,增加了网络或电话等预约考试的方式和补考次数,缩短了补考预约时间。考虑到乡镇医疗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将出具体检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由县级扩大到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以避免申请人往返县城进行体检的奔波,更加方便农民群众。
(五)明确监管责任。依法统一规范了农机主管部门名称,将业务办理职责下放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明确了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等管理责任,增加了监考要求和对农机监理人员违规办理业务予以处理的规定。
问:长期以来,大家对“拖拉机是否属于机动车、应不应该缴纳交强险”一直存在争议。此次修订,对拖拉机交强险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答:这种争议主要是由牌证管理中拖拉机的分类与国家标准中拖拉机分类不一致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机动车包括拖拉机运输机组。但是,在以往的拖拉机牌证管理规定中,拖拉机的分类是按照小型、大中型和手扶型进行分类的,没有拖拉机运输机组这个类别。因此,各地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产生了意见分歧。新公布的“两个部令”,拖拉机分为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分类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明确拖拉机运输机组交纳交强险,使长期存在的分歧得到有效解决。这样的修订,较好地落实了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符合拖拉机面向农田作业的发展趋势。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保险问题,主要依靠政策性农业保险来解决。
问:部令公布后,关键在于落实,请谈谈应当如何抓落实?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部令印发后,关键是要抓好学习培训,认真贯彻落实。<?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
一是修订配套文件。随着部令的修订,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文件也要做相应修订。将原有的8个规范性文件优化整合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4个规范性文件。对部分证件标准也在进行修制订。这些都将于近期公布,与部令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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