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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村民身份被盗用 莫名成合作社股东


据朱建清介绍,2012年7月,他作为法人代表成立了修水县穗鑫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简称穗鑫合作社),并发展了97名社员。同年,为进一步发展壮大,他又成立了鑫丰合作社,发展社员223名。

“这320名社员中,除约50名是口头同意成为社员以外,其他270名社员均是我私自发展的,他们并不知情。”朱建清坦言,合作社的社员越多,能获取政府扶持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他才会在未经谢密等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们的身份信息,并虚构了数额不等的投资金额。

修水县农业局经营管理科副科长樊天文也证实,由于发展了大量社员,穗鑫合作社评上了省级农业合作社,这给其带来了一笔数十万元的补贴,而鑫丰合作社没有评上,也未获得任何补贴。

朱建清提到,村民的身份信息,是从大桥镇山口村和大桥村的村干部手中获取的,“我怕村民不同意,在经过村干部首肯后,没有跟村民打招呼,将村委会留存的村民的身份信息一一复印,最终拿到工商部门登记入股。”

但大桥村党支部书记樊长生不认可该说法,他表示,村委会并未向朱建清提供村民身份信息,这些信息是朱建清通过其他途径套取的。

“农民在粮站购买储粮仓时,只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可以按规定直补260元,朱建清可能是通过该途径获得了村民身份信息。”樊长生透露说。山口村党支部书记朱铭南也表示,这并不是村里操作的,而是朱建清自己操作的。

朱建清否认了这一说法,但他提到,鑫丰合作社成立后从未运营,仅穗鑫合作社运营至今,但负债不少。为了支撑运营,他还用个人房产作为担保,以农业合作社的名义向银行借贷了上百万元。

监管部门陷“有心无力”尴尬

“这可能是企业钻了空子。”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桥分局副局长李建斌指出,就农业合作社发展股东社员而言,登记时仅需要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捺印签名即可,而一些企业会利用这一点,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从而蒙混过关。

“难道有关部门不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吗?”谢密质疑道。

对此,李建斌解释称,针对提交的股东社员资料,工商部门不会进行实质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即可,并不会调查身份信息如何取得和捺印签名的真伪。

同时,由于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取消了验资和年检,企业不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企业资金开始采取申报制,工商部门也不会调查股东股金的真伪,一些企业若出具虚假入股材料不易被察觉。

“企业法人代表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有保证义务,一旦材料出现问题,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李建斌说,监管部门也希望能杜绝村民“被股东”的问题,但除了涉及食品、药品和一些特殊行业需要实质审查外,针对农业合作社等普通行业并未规定须实质审查,这让监管部门陷入“有心无力”的尴尬。

当地成立调查组注销违法公司

对于众多村民“被股东”一事,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颜三忠表示,由于朱建清套用个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2015年11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罪名,且此举也不符合此前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按照“法不溯既往”原则,无法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确定朱建清的刑事责任。

“朱建清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颜三忠补充道,朱建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手段成立农业合作社,并借此骗取了国家政策补贴,属于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基本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建议当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若调查证实村民个人身份信息系村干部不经当事人同意而泄露给他人,那么涉事村干部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仅要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则指出,面对农业合作社中盗取身份信息的多发情况,建议工商注册部门依法对农业合作社也进行实质审查,对股东和社员增设“到场确认”环节,彻底杜绝农民身份信息被套用的情况。

截至日前,大桥镇党委政府已声明表示,在接到该镇部分群众疑似被窃取个人信息注册合作社一事后,大桥镇已成立调查组介入。目前吴林、樊雄军、吴金云等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条件的村民均都按程序被评为了建档立卡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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