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日本进行了比较彻底的土地改革。日本政府从《土地法》(1952年)开始,到《农业基本法》(1961年),倡导以租赁为主的规模经营。之后日本经济迅猛发展,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步伐也紧随其后。面对农村问题,日本政府制定并执行了《土地利用增进法》,其中政府鼓励农户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出租、出卖或放弃自己的土地。日本政府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也在农地问题上引进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中介作用,鼓励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同时,日本政府加强对中介组织的扶持与培育,积极引进西方中介组织发展的经验和理论,在国内成立多个由各县、市町村政府及农协联合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1999年颁布《新农业基本法》制定了新农民进入农业的技术培训和管理计划,为土地产权流动创造社会条件。
○法国20世纪20年代起,法国政府决定重振农业,改革土地继承制度,颁布了《农业指导法》。另外,法国政府还做了以下工作:首先,减少农村富余劳动力,鼓励到退休年龄的农场主退出土地,设立“非退休金的补助金”,鼓励部分青年农民到工业、服务业去投资或就业。其次,鼓励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国家通过中介组织去收购和转卖农地,订立长期租约,以刺激投资。同时,法国政府还设置土地事务所和土地银行等其他的相关机构促进土地的有效管理和流转,最后,法国政府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确保土地流转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鼓励建立适度规模的中型家庭农场及其组合,为符合条件的农户提供低息货款。目前法国只有土地所有者自己直接经营和租佃两种农地经营制度,其政策大大促进了农地的有效流转,现在六成以上的农地是以租赁方式经营的。(周红民)
安徽省界首市前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在流转来的土地上种植玉米,但收益不佳。
北京金利农机专业合作社举办的胡萝卜采摘节上,小朋友们开心参与拔萝卜比赛。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利民秸秆机械化加工利用合作社进行小麦秸秆打捆作业。
利民合作社青贮收获,然后销售给附近的奶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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