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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检验化验员国家职业标准


饲料检验化验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饲料检验化验员。

1.2职业定义

从事饲料的原料、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检验、化验分析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一定的观察、判断能力和计算能力,有一定的空间感、形体感,手指、手臂灵活,手眼动作协调,视觉、嗅觉敏锐。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3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26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饲料检验化验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饲料检验化验员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及必要仪器设备、试剂、药品及相关设施的实验场所。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两年以上。

(3)取得相关专业中专毕业证书。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四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六年以上。

(4)取得相关专业大专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四年以上者,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七年以上。

(3)相关专业的大专毕业生,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两项考试(考核)均采用百分制,两项考试(考核)的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

1.8.5鉴定时间

各等级的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各等级的技能操作时间由考评小组依据具体的考核检验项目而定,但不少于120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考试场所为标准教室,技能鉴定场所应具备的仪器设备、试剂、药品及相关设施的实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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