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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桂东建立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销售定期报告制度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桂东县农机局建立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销售定期报告制度。即规定凡是经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机经销商必须建立起销售记录,销售记录要记明购买者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购买的机具名称型号,出产厂家等内容,并于每个月的25日前报给农机局安全监理站。农机安全监理站根据农机经销商提供的销售记录,一是通过电话督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购买者及时到监理站登记上牌;二是对拒绝登记上牌接受监督者,定期通报给县政府、安监局、公安交警部门,消除安全隐患。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销售记录定期报告制度的建立,为实行牌证的有效监督管理提供了可靠依据,为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提供了可靠信息,做到有的放矢,提高了源头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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