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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6月1日起施行


尹昕 王金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于6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的显著特点就是把原来的农用运输车换为了插秧机,使之与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列提出。还应该注意的是新规定第二十七条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存在本规定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而不是原来的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第三十三条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作业季节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3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1日内予以排除。而非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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