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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道“金牌令”确保农机节能不“纸上谈兵”


杨杰

农机节能一直深受业内关注,专家的鼓与呼不绝与耳,本报也多次予以关注。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对农机节能提出了要求。这正式标志着农机节能减排不再是口号。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1日施行的新版《节约能源法》虽然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机,但并没有对农机节能提出明确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获准通过,在对农机节能的法律层面上,显然比《节约能源法》又进了一步。有关专家认为,随着《循环经济促进法》和《节约能源法》的施行,两道“金牌令”将确保农机节能不“纸上谈兵”。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而在今年4月1日实施的新版《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记者还注意到,此次获得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该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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