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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拖拉机报废更新有了专门法规作为支撑。为保持拖拉机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并于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拖拉机使用年限为手扶拖拉机12年;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的小型轮式拖拉机14年;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16年;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9年;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12年;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链轨式拖拉机15年;全挂拖车和半挂拖车分别为16年和12年。此外,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拖拉机,根据其技术条件,可延长报废期限1~2年。延长期满后立即报废。《办法》规定,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行使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按照自愿原则,鼓励及时报废更新。对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拖拉机更新,从农机购置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拖拉机的报废更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财政、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实施。对应当报废的拖拉机逾期6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使证作废。声明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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