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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亮点纷呈 农机发展再添羽翼


杨雪 范云兵

2007年,来自农机化行业权威专家的论断,给了农机人一个巨大的惊喜——我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0.6%,比上年提高2.3个百分点;农业劳动力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已降至40%以下,标志着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跨入了中级阶段。注入了“强心剂”的农机化发展显示了巨大的活力。而作为农机化发展“守护神”的农机化法规建设也呈现出了“遍地开花”之势。

2007年3月,《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出台;《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出台;7月,《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出台;9月,同一天,《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同时出台,随即,《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出台。至此,我国已有21个省(区、市)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之后相继修订、出台了新的农业机械化法规和相关配套规章,涵盖了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税费减免、金融信贷、政策职责、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农机合作社、燃油供应等方面的扶持内容,为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扶持。

扶持体系趋于“立体化”

如果说农机化扶持手段单一一直是困扰我们的难题的话,那么,新出台的各省条例无疑正在为解决这一问题探索出路。围绕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定一系列综合了财税、金融、信贷、科技等的“立体式”扶持体系,成为新出台条例的一大特色。

各省在农机条例中都开出了扶持“大单”。除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不断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逐年提高农业机械化财政专项资金以外,财税方面,山东从事农机的单位和个人享受税收优惠,县政府还可以采用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及服务组织购买农机和科研单位从事农机开发活动。而在油价高位震荡的今天,各省通过条例方式确定下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财政补贴”,无疑是农机手们的“福音”。

另外,湖北省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农机信息网络,为农民提供农机信息服务的条款,也给农机服务插上了信息化的翅膀。辽宁省提出的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制等多种投资方式,对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销售和维修等各项服务事业提供了新契机。

服务组织成立法关注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今年的正式实施,加快了各种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建立。在今年各省的法规条例中,都把“政府积极引导各种经济成分、各种经营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作为立法重点。由此可见,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主导地位的确立,为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支持农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能。财税、补贴、金融等优惠政策的向农机服务组织的倾斜将成为基本原则,需要更大力量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在政府主导下的迎刃而解更加值得我们期待。如湖北省就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农村机耕道路、农业机械集中存放场库棚的建设和维护的投入,为农业机械创造创业条件。”农机管理部门在这其中,应当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发挥作用,宏观指导、规范发展,为合作组织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培训、技术咨询、安全教育等服务,使农机服务组织体系更加健全。

与此同时,按照各省条例的规定,农机服务组织自身在发展过程中,也将在以往局限于在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的基础上,更多地参与技术培训、示范推广、信息中介服务和安全教育等公益性质的社会化服务中去,填补由于基层农机站改革后出现的农机公益性服务的“空白”,承担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责任。 

多措并举维护农民权益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从今年出台、修订的条例来看,六个省份无一例外的提到了维护农民利益的措施,体现了法规制定的根本目的。

农机产品质量关乎农民最切身的利益,严把农机产品质量关成为一个重点。各省在对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和网络的建立健全方面形成“共识”。江苏要求,“农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查。”农机报废更新,对报废农机具后进行适当的补贴,对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机产品需向主管部门备案等制度的明确,无一不体现出对农民利益的关心。

江西规定的对农机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开宗明义。“禁止向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违法集资、收费”的规定,也将有效阻止了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的出现。六省条例中均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在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后,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条款也体现着“人性化”立法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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